祛魅SPAC
2021-09-16陈若英
清华金融评论 2021年7期
SPAC对美国和全球资本市场的吸引力是不争的事实。而在决定是否将SPAC引入我国之前,有必要在探究SPAC独特魅力的同时祛魅SPAC。尤其需要全面理解SPAC对资本市场公众投资者保护带来的特殊挑战,根据我国的制度特点,提供更为完备的公众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
过去几年,美国资本市场的无冕之王无疑是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简称SPAC)的“另类”首次公开募股(IPO)和并购机制。2008年金融危机后,SPAC每年基本都是个位数或两位数;但自2020年以来,SPAC可谓一飞冲天,2020年达到248个,截至2021年6月12日,已经有339个;在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等两家股票交易所中,SPAC占到了2020年全年IPO总数的一半以上,融资额达到了全年IPO总量的48%。在一个成熟资本市场中,市场趋之若鹜不可能是毫无根据的,SPAC必定有其独具的吸引力。
在英国,SPAC上市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也基本随着美国市场节奏稳步增加。世界其他主要证券市场监管者在审慎观察的同时,也开始追随美国的步伐,为引入SPAC尝试制度性的准备工作。以色列证券监管部门负责人已于2021年5月正式宣布了SPAC的原则和必备条款,指引其未来对在特拉维夫股票交易所SPAC的审批。新加坡也就SPAC监管发布了公开咨询,为本国资本市场吸引投资者和融资企业,以提振市场和经济。港交所宣布将于2021年第三季度就是否在港股引入SPAC制度向市场进行公众咨询。我国境内企业在美国通过SPAC融资上市并不罕见,但跨境融资成本之高可想而知。对于无法低成本投资境外市场的境内投资者,境外SPAC毕竟还是“远水解不了近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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