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分类选择及高水平建设路径探析
2021-09-16任磊
理论观察 2021年4期
任磊
摘 要: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本文通过分类管理的政策体系研究,对民办高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的利弊进行了对比分析。无论选择何种类型,通过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能力、提升科研能力和水平、增强服务社会能力、加强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等路径来提升内涵和质量,加快高水平建设是民办高校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民办高校;分类选择;非营利性;营利性;建设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1)04 — 0153 — 03
2010年,《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一次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对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了16项修订,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称《修正案》)已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新时代。
《修正案》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其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规定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民办高校必须进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登记的要求和标准,重新定义了新时期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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