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中国实践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效与问题探究
2021-09-16张志颖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张志颖
(中国艺术研究院,北京 100012)
一、 保护区建设的目标与宗旨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文化生态环境各异。文化生态保护区作为我国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创举,既是作为缔约国履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实践措施,也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的法律精神的重要举措。《非遗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自然环境或自然资源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旦其依存的自然环境遭到破坏、自然资源匮乏难觅,就会直接影响到项目的生存与发展。”[1]设立不同类型的保护区旨在不同的文化生态环境中,对丰富多彩的非遗项目进行整体性保护。强化非物质文化和物质文化遗产间的关联,合理建构不同文化表现形式和所依存的空间环境间的关系,有效涵养并为文化生态环境的存续提供可持续性。为实现上述目标,原文化部于2007年发布《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成为保护区建设的制度性文件。2019年,在总结既往建设经验基础上,文化和旅游部出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设立程序、建设依据、建设目标与方向等方面,为保护区建设提供了正式、权威、全面的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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