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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之间的平衡关系研究

2021-09-13位亚男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26期

位亚男

摘 要:公司自治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司法干预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途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存在不正当处理公司自治和司法干预关系的问题,出现“过度自治”和“过度干预”的现象。法律存在漏洞、公司章程设计不足、公平与效率价值冲突导致公司自治和司法干预之间的不平衡。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立法上对公司法进行完善,运用司法解释弥补法律的漏洞;司法层面,明确司法干预公司自治的原则;审判实践上,需要建立专业法官队伍,提高法官专业素质。

关键词:公司自治;司法干预;公司章程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6.061

1 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平衡关系现状

公司自治和司法干预二者之间不是彼此割裂、非此即彼的,而是相互促进,相互统一的关系,公司自治和司法干预都有彼此的界限,二者理想的关系应是保持平衡,既不损害公司自治,又能通过司法干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的“自治”不仅体现在公司对外部,即相对国家、政府、司法机关,其自我管理权不受干预,还体现在公司对内部,即公司不受内部股东的干涉,摆脱大股东的控制进行自我管理。因此,公司自治指的是公司进行自我决策、自我管理的权利,不受外部国家、政府或司法机关的干涉,不受内部股东控制,自由进行对外活动而获利的权利。

司法通常指我国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司法权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司法具有被动性、谦抑性的特征,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前提,不主动干预公司内部的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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