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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义务平衡问题及完善

2021-09-13周胜寒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26期

周胜寒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因其自身的制度缺陷,以及在实践中产生的各种矛盾,不管在学术界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界的法律运用中,第三人制度一直是争论的焦点,而这些争论中的热点更是非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莫属。《民事诉讼法》在经历第二次修改后,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试图更好地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但该制度的出现却使第三人制度变得更加复杂和混乱。以往有关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研究,多集中在第三人制度的不合理分析、域外第三人制度借鉴及第三人诉权保护等方面。本文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研究对象,分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义务不平衡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合理性建议。

关键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义务平衡;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6.060

0 引言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的基本分类。案外第三人在诉讼开始后,因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加入诉讼。设置第三人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第三人的正当利益,但第三人制度因立法上的缺陷,导致在实践中很多法院利用该制度实施地方司法保护主义,这不仅背离第三人制度设立的初衷,还使得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成为难题。

我国第三人制度源于苏联,原苏联在全面批判性改造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参加人制度后形成了诉讼第三人制度,并以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作为第三人类型的划分依据,划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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