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社会主义法律信仰的探析
2021-09-13齐阳珂湖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湘潭411201
文化产业 2021年12期
齐阳珂 湖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南 湘潭 411201
恩格斯指出:“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说,都要求由革命所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奉为神圣的东西。”[1]概言之,外在的法律规范要转化为人们心中的信仰,在心中树立起法律信仰的神圣地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培育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一、社会主义法律信仰的内涵
信仰是人特有的一种行为心理状态,其出现总是与某种理念或某种宗教相联系。一方面,就个体而言,信仰确立了个体的人生意义和价值标准,成为个体毅然前行的巨大动力。另一方面,就团体组织而言,信仰确立的是每个成员为某种既定目标,而达成的共同意志。一个社会普遍的、大众的法律信仰是社会法治化程度的基本指标。社会主义法律信仰是人民群众对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种共同的理性意识,是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认同感,并且人民群众以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为基础支配自己个人行为的规则。具体而言,社会主义法律信仰具备下列内涵:
首先,社会主义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义的,可以具体归纳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我国所构建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人民民主为中心的,各种基本制度和权力机关是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先,汇集的是群众的“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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