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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2021-09-12张景涵胡大武

张景涵 胡大武

摘 要:强制性规范不仅是一个立法技术性问题,还体现了立法者的指向性偏好。“应当”属于具有强制性意蕴的语词,承载着《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劳资关系的立法宗旨。按照承载内容的表达方式差异,可以将内含“应当”的规范分为宣示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及惩戒性规范三大类,这三大类分别涵摄具体的制度表达。《劳动合同法》中强制性规范的法价值可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进行阐释。对含有“应当”语词的强制性规范审视需从强制性规范与意思自治之间的利益衡量切入。利益衡量的必然性在于法律规范语言的“历时性”和“共时性”特征,以及法律规范语言是利益衡量的产物。对强制性规范的完善思路要注意避免落入形式化、机械化和片面化的窠臼。

关键词:“应当”语词;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范

作者简介:张景涵,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制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重庆科技学院法政与经贸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社会法学(Email:407124207@qq.com;重庆 401331);胡大武,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社会法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人工智能对劳动法的挑战及其应对研究”(19BFX178)

中图分类号:D9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21)04-0119-11

“所谓法律规范,指的就是法律要求某种事态应当存在或发生,尤其是人的行为应当以某种特定的方式作出。”Hans kelsen,Reine Rechtslehre,2.Aufl.,1960,S .4.轉引自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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