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2021-09-11彭远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景德镇市分公司
上海保险 2021年8期
彭远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景德镇市分公司
王守章 海豚保险经纪(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所谓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以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后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保险坚持强制投保、风险防控、信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我国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现状
我国党和政府对预防接种疫苗异常反应历来非常重视,把它作为一项政策性项目,对疫苗异常反应受害群体建立起了政府救助补偿机制。早在200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就规定,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如果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2014年4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4〕19号),提出了“鼓励和推进地方通过商业保险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问题”。2016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部分省市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试点工作。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实施全省范围内预防接种第一类疫苗异常反应的补偿机制由“财政补偿”转变为“保险补偿”,并推动建立基础保险与商业补充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补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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