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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典》中“居住权”的研究

2021-09-10刘春江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2期

刘春江

摘要: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已无法有效满足弱势群体的居住要求。《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设置不仅保障了房屋租赁的灵活性以及商品房买卖的平稳性,而且还可以避免以往二元化房屋供应机制存在的不足,在“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基于此,本文就《民法典》中的“居住权”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民法典》;居住权;物权

1.引言

《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设置,旨在从根本上保护好弱势人群的基本居住权益;应当立足于社会性“居住权”,然而也不可抵制投资性的“居住权”。在《民法典》中,不只是物权编中有关于“居住权”的内容,继承编、婚姻家庭编等所明确的扶养义务和赡养义务等同样可用作设置“居住权”的相关依据。在《民法典》的具体执行环节,法院可经由裁判途径为既定主体设置“居住权”,不但遵守了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而且还可以有效填补《民法典》物权编对于“居住权”设定存在的部分缺陷。

2.“居住权”概述

“居住权”是有着悠久历史的法律制度,其最早出现在古罗马的家庭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中,根本目标在于化解没有继承权同时已不具备劳动能力人员的生活问题。正常状况下,“居住权”主要指的是权利人能够在生活所需范畴内,出于居住需求,对他人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享有使用及占有的权利。以“居住权”的人身特性为基础,其特点可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居住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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