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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的前世今生

2021-09-10唐雅星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2期
关键词:资本家资本主义马克思

摘要:资本主義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一个毛孔都淌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资本主义的本质就是剥削,其剥削的对象是工人的剩余价值。无论在资本主义工业还是农业皆是如此。地租理论是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重要内容,本文将对地租的产生、地租的本质进行阐释,并对地租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中的发展变化进行思考。

关键词:地租;剩余价值

1.地租的产生

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的建立是地租产生的背景条件。可以说,地租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蔓延至农村的基础上形成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建立土地私有制,采取了相应的手段。欧洲兴起的圈地运动便是资本主义国家进行资本原始积累,建立和巩固土地私有制的途径之一。在欧洲多国之中,英国的圈地运动最为人熟知。英国的圈地运动开始于中世纪,持续时间约400年,有记录可查的圈地面积达到731万英亩。当时农奴制开始解体,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不断兴起,他们强行占有农民的土地,并将这些土地发展成为私人农场。随着资本主义农场的不断增多,原有的小农经济受到破坏,资本主义农业逐渐兴起,随之而来的是土地所有制的变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渐渗透到农村,于是失去土地的农民为了谋求生计,成为了私人农场的劳动力,被迫接受农业资本家的剥削。土地私有制改变了原有的阶级形态,形成了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农业工人三方的利益纠葛。土地所有者把土地租赁给农业资本家,农业资本家雇佣农业工人进行农业生产,并剥削其剩余价值,并把其中超过平均利润的部分通过地租的形式缴纳给土地所有者,地租也就这样应运而生。

由此可见,土地所有者是地租的获取者,农业资本家是地租的上缴者,农业工人是地租的生产者,地租的产生过程其实就是农业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在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之间进行分配的过程。

地租产生的根源在于垄断。首先,级差地租的产生原因是农业资本家的经营垄断。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数量是有限的,优等地、中等地的数量无法扩张,于是形成农业资本家的长期垄断,这限制了农业的竞争。这种长期垄断是由于农业的特殊性或者说土地的特殊性导致的,与工业中的垄断有所差别。工业中的垄断往往是由于个别企业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而导致的。在工业中,社会生产价格反映的则是社会的平均水平,技术落后的企业会因为个别生产价格高于社会生产价格而在竞争中逐渐被淘汰,技术先进的企业会因为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而获得超额利润,这种利润被资本家自身占有,当这种技术被普遍采用,超额利润也就消失,所以工业中的垄断往往不像农业中那样长期、稳定。其次,绝对地租的产生原因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马克思曾言:“土地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只代表一定的货币税,这是他凭他的垄断权,从产业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那里征收来的。”由此观之,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垄断和租赁,分配工人的剩余价值,就可以纸醉金迷,衣食无忧。这也印证了威廉·配第所说的“土地是财富之母”。

2.地租的本质

顾名思义,地租可以理解成土地租金。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原本不是商品,只有使用价值,但没有价值。在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土地被占有,以资本化的形式出现在人们面前,并开始进行租赁、交换。地租就是在土地所有者与农业资本家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换时,农业资本家上交给土地所有者的那部分租金。对于劣等地的农场主来说,只需缴纳绝对地租,对于优等地、中等地的农场主来说,需要缴纳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无论是绝对地租还是级差地租,它们的来源都是工人。农业工人被雇佣,在劳动中既创造出劳动力的价值,同时也创造出剩余价值,这部分剩余价值(利润)被农业资本家攫取,农业资本家只获取平均利润,而超额利润(超额剩余价值)则要交给土地所有者,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地租。可以说,超额利润(超额剩余价值)摇身一变,转化成了地租。

3.地租的发展

地租不仅仅存在于农业之中,也存在于工业之中。例如工厂建厂占用的土地,城市商品楼房占用的土地,都存在着地租。这背后隐藏着的仍然是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剥削。土地所有者向产业资本家提供土地,用于建厂、建楼,而资本家雇佣产业工人进行修建,从中剥削其剩余价值,并与土地所有者进行分配。同时,试想土地这一自然资源能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被注入劳动,变成一种商品,参与资本主义剥削。那么一些其他的自然资源也有可能像土地一样成为资本主义剥削的载体。这一桩桩一件件,无不揭示着资本主义的凶恶本质。

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地租,同时社会主义社会其实也有地租一说。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土地公有制,但这并不代表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地租的存在。在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农民所有,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就会因为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获得绝对地租。以我国为例,之前一直征收的农业税就可以看作绝对地租。不论土地的优劣,农民都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但是这里的地租并不以剥削压迫为目的,而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随着国家对农业扶持力度的加大,2006年1月1日,我国取消了农业税,这种绝对地租也就随之消失了。在社会主义国家,绝对地租可能会因为政策的原因而不复存在,但是级差地租仍然存在。因为社会主义虽然消除了剥削,但是难以消除自然的特性,难以消除劳动生产率带来的差别。由于土壤质量、地理位置等原因仍会产生级差地租。近年来,不少学者对社会主义地租进行研究,利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为解决我国的农民失地问题、农村土地制度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建议,这也说明马克思地租理论在当今仍然具有鲜活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张玉林.大清场:中国的圈地运动及其与英国的比较[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2(01):19-45.

[2]王明亮.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及其当代意义[D].复旦大学,2012.

[3]程芳.马克思地租理论视角下我国农民失地问题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3.

[4]张爱红.马克思地租理论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3.

作者简介:唐雅星(2000.3—),女,四川德阳人,北京市海淀区中国农业大学 会计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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