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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问题探究

2021-09-10夏淑娜

客联 2021年2期
关键词:隐私权宪法网络

夏淑娜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网络环境下隐私侵权问题频发。从宪法层面进行分析,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保护存在着定位模糊、缺乏引导等现实问题,单靠行业自律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基于此,文章从确立隐私权在宪法中的地位以及从法律层面对隐私权予以完善等两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希望可以为我国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体系提供有益探索。

【关键词】网络;宪法;隐私权

一、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宪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宪法中对隐私权的定位模糊

當前,对于“隐私权”这一概念,我国《宪法》中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没有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寻找一个比较好的解决途径。一直以来,我们根据《宪法》第 38 条从人格尊严的角度寻找隐私权保护的宪法依据。为了尊重人格尊严,任何国家机关或个人都不能做出危害个人隐私的行为。其外,第 40 条的规定,是现如今我们探讨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宪法保护问题最为重要的依据。我们把这些条款延伸适用在网络环境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上,但从长远上看,如果仅靠将这样的原则性保护进行一种近乎“推测性”的适用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虽然能够在这些条款中探寻到立法者想要对隐私权保护的意图,但仅凭这样的条款是无法对隐私权乃至网络隐私权进行全面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公权力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上,我们一直没有寻找到最终的出口。针对这些问题,急需在宪法层面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规定。

(二)缺乏宪法指引导致立法混乱

由于宪法中对隐私权的定位模糊,所以各个部门法在自身范围内对公民隐私权提出了一定的保护规定。但是因为宪法设范的缺失,这些保护规定没有形成合理的整合,呈现出体系分散的特点。其中,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更是过于零散。虽然在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中都有较多法律规定对其予以具体保护,但这些散见在各领域的相关条文可以称得上“各自为政”。宪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与权利定性导致了没有共同的指引条款。各个部门法无法达成对隐私权这一概念的统一界定,各自提出的保护规定无法相互联系更不用说形成系统。总的来说,目前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我们没有形成规范的立法保护。其中,各部门法中涉及隐私权保护的条款很多只针对个别的领域,它们的保护范围对于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保护来说,只是极少一点。

(三)行业自律难以发挥作用

通过司法实践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行业自律存在一定的问题。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保护,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靠自发性的自律意识就目前来说是行不通的。我们目前的自律组织靠取消成员资格这样的惩罚是很难达到一定的约束效果的。我们首先要建立起宪法指引下的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为行业自律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才能使人们逐渐对隐私权保护形成更强烈的自律意识。我国目前的自律机制尚待健全,现有的自律协会规模以及发展速度与网络环境发展的需求相差甚远。立法活动滞后,行业自律的积极性也不能充分调动。行业自律协会只在部分经济发达的地区出现,还未实现全方位普及,影响力也十分有限。并且,有些自律组织成员资格获取太过容易,惩罚措施不够有力,很难起到理想的规制作用。

二、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完善策略

(一)确立隐私权在宪法中的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中包含隐私权相关的人格权条款,目前我国也采取宪法保护基本权利明确化的做法,这样来看我们十分有必要确立隐私权的宪法地位。在具体实践中可以从以下方面实施:

1.对各法律体系中对于人权保护的规定予以整合

应将宪法中规定的人格尊严作为所有人格权保护共同的价值目标,我们要主动利用宪法解释,通过目的论解释方法在合理、规范的程度内加以保护。人权保护内容缺失的部分可以结合人格尊严这种作为价值基础的保护原则,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将人格尊严条款并入人权保护的规定。

2.对现有住宅、通信相关条款进行完善

可以通过财产、隐私、社会保障三个因素进一步完善住宅的概念,这是从隐私层面对住宅的保护,对于公民人身自由和尊严保护具有独特意义。除此之外,对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则是公民隐私权的核心所在,《宪法》第40条规定了通信自由、秘密受到法律保护,并对其他机关、组织权力进行了限制,只有在具体情境下有合法、合理的检查权。在隐私权宪法保护问题上,如果想要完整地表达并保护隐私权的具体内容,是有必要对宪法做进一步完善。

3.增加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的内容

社会进步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隐私权内容扩展,我们有必要在隐私权宪法保护中进一步做出规定,增加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的内容。可听过增加个人信息的利用合法、合理、合目的性;个人实现资讯自决;约束信息利用过程中的权力机关行为等三个方面予以完善和规制。

(二)从法律层面对隐私权予以完善

1.对民法、行政法等主要部门法的指引

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各部门法的保护规定没有形成合理的整合,呈现出体系分散的特点。其中,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更是过于零散。通过宪法条文的修改和宪法解释的方式确立隐私权的宪法地位,然后需要依据宪法进一步完善、整合相关法律。宪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与权利定性导致了没有共同的指引条款,各个部门法无法达成对隐私权这一概念的统一界定。而在宪法明确隐私权具体内涵后,各部门法要尽快做出配合,进一步落实宪法保护。此外,宪法保护隐私权免受公权力的侵犯,针对的公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而在实际生活中,行政侵权问题相当严重。相较于民法、刑法对隐私权领域的规定,行政法领域的相关立法是较为缺失的。我们急需完善行政领域的相关立法,限制行政权力侵犯公民隐私权问题。

2.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法

首先要规范公权力介入程序。相关立法要做到维护网络安全,要在公权力机关对公民个人数据信息有合法、合理的需求比如维护国家安全或者打击犯罪等情况下适当的提供信息。但这一过程需要有一个规范的目的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以便在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做好取舍。有关公权力机关哪怕出于法定原因要求运营商提供个人信息也需要在合理的限度内。为了避免权力机关行为对隐私权造成极大冲击,我们需要严格规范有关机关行权边界与相关介入程序。其次要完善权利保障机制。虽然依规定公民拥有对个人信息获取、利用的许可权利,但现实却是冗长的格式条款取代了公民的主动选择。格式条款包含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保存和利用的一系列规定,但公民个人其实是在被动接受。为了获取相关服务,公民只能选择对运营商授权相关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在这种现状下,需要对个人信息许可程序作出切实可行的规定,甚至可以对格式条款提供方规定责任条款。通过这样的方法确保公民对个人信息的许可权可以真正实现。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发展信息化、网络化,隐私权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在网络环境下,网络隐私权区别于传统隐私权更容易遭受侵犯。在私法救济不能完全发挥作用时,我们要从宪法层面进行保护。在确立隐私权的宪法地位后,还需要做好宪法与部分法的互动与衔接,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落实宪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法治传统,构建一个完善的隐私权宪法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李军林.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安全保障机制建构[J].当代传播.2016(03)

[2]王倩倩. 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D]. 青岛大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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