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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夫妻股东的连带责任风险

2021-09-10岳春辉

时代商家 2021年18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

岳春辉

摘要:《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为了规避承担连带责任,大家均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包括很多夫妻股东,夫妻二人持有公司全部股份。但是夫妻二人持股且占有全部股份,无法规避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因此对于夫妻持股且占全部股份的法律风险研究尤为重要。

关键词:夫妻持股;一人公司;连带责任

一、通过两个案例的具体处理结果研究讨论,分析夫妻股东面临的连带责任风险,具体如下:

(一)案例1

1998年5月8日林某兴与吴某倩登记结婚,2008年二人出资设立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设立之初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为了进一步增加营业收入,开始扩大经营,建设厂房购进设备。但是好景不长,2014年开始出现销售下滑,银行贷款无法偿还,2015年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被银行起诉至法院,最终判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以及利息罚息等共计500余万元。某某食品公司无法履行法院判决义务,2016年12月银行申请强制执行,经评估拍卖执行偿还了大部分贷款,但仍有部分未能执行。2017年5月7日银行申请追加公司股东林某兴与吴某倩为被执行人,理由为夫妻二人为股东且占全部股份,应当视为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审理认为:银行的申请依据不充分,从工商档案登记看二人设立的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裁定驳回银行的申请,银行不服复核至上级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的申请事项应当通过法院实体审理认定,不应当在执行程序中解决,最终裁定驳回复核申请。

(二)案例2

2002年10月8日王某男和李某女登记结婚,2010年5月8日二人出资注册成立某某北国月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王某持股51%,李某持股49%,王某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某任监事,在公司运营中由王某具体负责对外联络,李某负责公司财务,无其他员工。某某北国月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营业过程中,拖欠A奶粉厂货款被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某北国月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货款300万元,由法院强制执行,执行部门执行50万元后,公司已经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部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经过A公司调查得知王某男和李某女系夫妻关系,且公司账目混乱,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股东个人银行卡作为支付、接收货款的情况,A公司另行起诉王某男和李某女对某某北国月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个人承担有限责任,且股东已经出资完毕,不再承担责任,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最终二审法院以王某男和李某女系夫妻关系,且婚后设立公司,夫妻二人构成一个经济体,应当按照一人有限公司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由王某男和李某女对某某北国月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问题的提出

第一个案例经过两审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追加申请,但是最终并没明确认定夫妻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情况下,是不是属于一人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对外负债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个案例中虽然最终认定了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却是经过法院实体审判,并不是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为被申请人的,两个案例展现出的问题截然不同,关于申请夫妻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在执行程序直接认定还是需要另行诉讼实体审判,这个问题需要详细讨论一下。

三、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一)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由来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西方国家创立,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英国人称“刺破公司的面纱”;德国称“直索”;日本人称“法人人格剥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一般是指为了防止一人公司独立人格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现公平正义促进商业良好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中增加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让社会经济生活中多了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它既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也对社会资本的运作起到了活跃的作用。但是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使得随意使用公司法人人格比其他类型公司要高得多。为了加强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我国《公司法》制定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让债权人有更多自我救济的途径。但是,由于新《公司法》仅对相关制度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造成案件处理过程中理解适用的难题,需要加大研究力度。

(二)公司人格否认适用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适用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不能随意适用,具体有:

①公司依法设立并且营运,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②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令公司空壳化,即财产通过股东个人的操控转移至个人名下,而债务全部留在公司;

③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债权人债务无法偿还,但是公司股东个人又大肆消费,对于公司债务置之不理。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缺陷

①没有规定详细的适用条件,针对夫妻股东是否适用人格否認制度更是无从下手;

②如果涉及损害国家或者公共利益时是否需要公益诉讼以及相关赔偿问题都没有规定;

③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零散不成体系。

四、争议观点

第一种观点:《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明确规定,而且夫妻二人股东已经出资完毕,不应再对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否则违反《公司法》规定,不利于股东权利的保护。

第二种观点:夫妻二人股东设立公司系二人婚姻登记后,出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即一个共有主体,有共同的支配权和利益主体,因此虽然登记为两个股东,但实际上还是一个经济主体,应当认定为一人公司,对于公司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分析

①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首先从《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精神看,为了活跃市场主体,降低和减少设立公司的繁琐程序和条件,虽然法律规定是一个自然人,但是核心应该是指一个自然人的出资能力,离开出资谈公司设立运营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在理解适用《公司法》第六十条时不应过于拘泥于字面含义。应当从立法本意、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法律保护的核心要义来综合理解适用《公司法》关于自然人出资的规定,进而理解夫妻股东出资的属性,更有利于解决夫妻股东相关的争议。

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一千零六十三条、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案例1中林某兴与吴某倩出资设立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案例2中王某男和李某女结婚登记后成立某某北国月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系婚后共有财产,而且公司全部股份系二人共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持有全部股份的公司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二人的股份对于其二人而言是一个整体,不具有分割性,而且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特别情形,不得分割共有财产,夫妻将共有财产投资到公司,公司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另外一种存在形式而已。《民法典》婚姻篇的规定是讨论夫妻财产的根基,同样也是理解《公司法》中一人公司的重要关联法律,尤其理解夫妻股东的法律性质更是不可或缺,而且是前提基础。

③案例1中林某兴与吴某倩出资设立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和案例2中某某北国月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并没有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运营,即该公司与《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在主体结构、利益主体、规范适用、责任承担上具有高度一致性,系实际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④案例2中某某北国月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李某女经常使用个人银行卡结算公司财务,很显然在其内心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并无明显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公司财产出现高度混淆,王某男和李某女也无法举证个人财产区别于公司财产,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⑤如果适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尤其是夫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刺破公司的面纱,涉及公司和股东的重大实体权益,应当通过实体审理来确认,不能通过执行程序中追加被申请人来实现,在适用法人人格否定时还应当谨慎适用,严格把关,不能随意刺破。

⑥在审理法人人格否定案件时,尤其是夫妻股东持有全部股份认定一人公司时,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公司股东承担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这样既给予公司和股东充分的举证权利,同样也是举证义务,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在法律给予夫妻股东充分举证权利后仍不能举证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的本质精神,否则很多公司夫妻股东转移公司财产,侵害市场主体权益,出现不公平现象,如果不约束夫妻股东义务加以严格约束,不利于市场的长期发展与稳定。

五、建议

①针对《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尤其夫妻股东占全部股份时的法律属性作出详细规定,尤其产生争议后具体适用的标准和条件作出习惯规定,避免同案在不同的法院甚至相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作出不同的判决,不利于法律的社会指引作用。在司法解释中详细规定,针对夫妻股东可能被认定为一人公司时承担连带责任纠纷问题需要由法院诉讼判决处理,不得直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且直接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归夫妻股东。

②夫妻二人出资设立公司时,除了夫妻二人外还要有其他股东,避免出现将公司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的情形而增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③规范公司账目管理,设立正规的财务制度,避免使用股东个人账户结算公司财务,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清晰可分,以免出现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的混淆,造成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六、结束语

人格否认制度是一个良好的保护市场良性健康发展的制度,同样夫妻股东公司认定一人公司也是一个非常不错的制度,既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样也有利于夫妻股東公司的正规化管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02):164-164.

[2]江平.法人制度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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