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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2021-09-10霍晓丹

快乐学习报·教育周刊 2021年28期
关键词:疫情信息

霍晓丹

从名词定义和法律规定及其保护目的来看,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都大于个人隐私,对个人生活影响层面更基础、更重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保护在于识别功能的限制,个人隐私保护在于安宁和私密的秩序感的维护。第三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可见个人信息包含私密与非私密信息,适用的保护规定也不一致。刑法的最后保障法性质决定其保护的法益都具有基础性,失去法律保护便会侵扰个人生存与生活,失去刑法保护便难以维持社会生活秩序,毋论个人生活环境。虽对两者保护的着眼点相同,但保护层面和强度有基于该部门法立法目的和功能的不同。

一、个人信息安全以保护个人法益为起点,以保护社会和国家法益为必要

刑法保护的法益种类在公私两分法基础上可分为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社会法益表现为社会制度和秩序,国家法益表现为国家制度和秩序,二者最终都可还原为个人法益。而以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为例,刑事法律立法目的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具体规定的禁止行为也直接针对个人信息,而侵害行为是否属于危害行为,首先应当判断其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即对社会和国家制度的违反是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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