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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初置刺史部十三州”之原因解析

2021-09-10庞旭

今古文创 2021年11期

【摘要】 汉初百余年,在无为而治政策指导下,经济快速恢复,但同时又带来了一些其他隐患。汉武帝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是在秦和汉初的制度基础之上,鉴于当时监察制度存在的弊端,为加强专制集权而采取的举措。

【关键词】 汉武帝;刺史;监察;原因

【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11-0046-02

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将全国除京畿外的所有地区划分为13个监察区域。《汉书 · 武帝纪》载:“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1]于十三个监察区,设十三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各部刺史以皇帝所诏六条为标准监察地方,严密细致。那么,该制度究竟是在什么原因之下,基于何种目的而实施的呢?

一、政治的惯性使然,承袭前制

一般来说,一个朝代的制度设计,必然会受到前朝的影响,在其有意或无意之间而兼收并蓄,开拓创新。刺史制度作为一种地方监察制度,虽以武帝朝而闻名于世,然其渊源却由来已久,至少可追溯到秦朝。秦朝国祚虽短,但是其所创立的制度,却绵延后世,故有百代皆行秦政之说。

秦王朝统一六国之后,在监察方面上进行了许多制度创设。地方监察制度中,最关键的是郡监,或监御史。郡监不仅监察地方,还有开凿灵渠,领兵作战等职能,如《史记 · 秦始皇本纪》载,因东郡陨石案件,秦始皇“乃遣御史逐问”。

换言之,此时的郡监还并非汉武帝时期专务于监察的官员,但在某些方面已具备了和刺史相同的因素。

其一,郡监带有某些使职的性质。在与地方关系上,郡监不如郡守、郡尉关系紧密,而是由中央委派差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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