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私人取证合法性研究
2021-09-10周婷婷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4期
周婷婷
摘要:随着我国“以审判为核心”的制度改革,我国诉讼活动的中心从侦查阶段转移到审判阶段,而对于诉讼活动的核心——“证据”而言,法官对于在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证据性质的判断以及是否适用的决定在当前审判程序中尤为重要,需要从各个方面加以完善。但由于法律缺陷及法官职业素养、社会的发展等原因,常常致使审判中出现无法可依、说理不明的情况,私人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及所取证据的适用就是其中一个难题。
关键词:私人取证;合法性;证据资格;保障人权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大众证据意识增强,在案件发生时或者报案之前,被害人为维护权益便通过自力救济手段尝试获取证据、或当事人自身举证困难,法庭又因客观原因拒绝搜集证据的情况下,家属委托社会组织取证、依靠社会力量完成的取证等情况已经很普遍,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私人合法取证行为所获证据可提交侦查机关进行证据转化,但对于私人非法取证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尚存在许多争议,实务上就此问题处理方式也大相径庭,多数法官因简化程序、提升办案效率而直接适用,但如今在实行“相关办案人员终身负责制”背景下,促使法官对待定案证据更加谨慎,为保险起见,涉及取证行为违法的证据不被适用,于是导致冲突判决情形,法官进退两难。明确私人合法和非法取证的界限,确定是否具有证据资格,是合理适用证据的前提,若前提没有明确,证据效力的确定会非常困难,此外,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供法官采纳也是对法官的一种合理保护,应统一采纳标准,防止冲突判决,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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