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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院类企业支付个人服务报酬个税分析

2021-09-10邓薇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4期

邓薇

摘要:近年来在公平有效的市场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择自由职业者(兼职),不再是传统的受雇一家公司。在激烈的市場竞争中,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频繁出现购买个人劳务、技术、服务现象。新个人所得税实施以后,对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或服务报酬,如何界定是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是由企业代扣代缴还是由支付方自行申报缴纳,税企双方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着不同的见解。本文结合设计类企业的EPC总承包业务及勘察设计业务中遇到的各种购买个人服务的业务为例,结合现行税法规定,探讨作为支付方的企业应如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规避涉税风险。提供服务的个人应如何履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进行税收筹划,既可以降低税金负担又避免陷入个人信用风险。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代扣代缴义务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个收入的分类及解释

2019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将应税个人所得划分为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共计九大类。其中,居民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取原个税做法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并入综合所得按照3%-45%的七级差额累进税率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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