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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撤销登记问题研究

2021-09-10莫小军

安家(建筑与工程) 2021年6期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莫小军

摘要: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为更好地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权威,在当前没有明确的撤销登记业务类型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加强专业水平提升的同时,应积极与法院、仲裁委会员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在法律文书对产权的归属方面予以确认,以更好的适用更正登记业务类型。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撤销登记;产权归属

1 相关法律规定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住建部印发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土地登记办法》和统一登记后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都没有设立撤销登记业务类型,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中也没有对撤销登记的表述。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处罚款,拘留负责人,并可提出纪律处分建议。撤销登记的目的是恢复原权利人对产权的归属,有登记机构采用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或撤销登记等类型实现了登记簿权利归属的变化。根据《细则》规定,权利人因姓名、名称等变更申请变更登记并不涉及物权归属的变化,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原因申请的转移登记须缴纳有关税费,也不符合撤销登记的要求,而注销登记则是因产权消灭、放弃权利等办理的业务,办理结果将使涉案不动产物权处于无主状态,显然与撤销登记的要求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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