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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解析

2021-09-10杨嬿宁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9期

摘  要:民法典新设居住权制度为引入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不同层次的居住需求提供了制度建设,迎合国计民生,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支持。本文论述了居住权的性质、居住权的主体和客体、居住权的设立和灭失、居住权的无偿性等内容。以民法典为基础结合居住权涉及的合同编和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对居住权制度进行解析。

关键词:民法典;居住权;合同;物权;债权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052(2021)09-00-02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中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治社会。民法典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进行了深刻总结和富有逻辑性的梳理,同时对数十年来的民事司法经验进行了萃取和规整,象征着中国民事立法走出探索阶段,进入了具有系统性、可操作性、法典化的立法时代。民法典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的第十四章第366~371条对居住权的有关制度及相应安排做出的解释。笔者将对这部分内容结合民法典合同编和物权编的内容对居住权制度进行解析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增益补缺。

一、居住权的性质

对于居住权性质的界定关系到居住权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行使的本质性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居住权性质的理解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居住权与房屋所有权相比,居住权是对他人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二是房屋租赁权是债权请求权,居住权是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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