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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守护我们的耳朵

2021-09-10文化产业杂志韩振琳

文化产业 2021年22期
关键词:环境噪声噪声污染防治法

《文化产业》杂志 韩振琳

一幢幢高楼拔地而起,霓虹灯下人们觥筹交错,你来我往,好不热闹;一辆辆小轿车从城市的一个个角落出发,渐渐汇入了车辆的海洋,从高架桥上呼啸而过。在繁华热闹的城市夜景中,却有着种种烦恼。有这样一群人,他们住在城市的交通枢纽中心,人人都羡慕他们拥有良好的交通区位条件,有着出门就是高架桥,开车就是高速路的便利条件;有这样一群人,他们住在繁华的小巷中,民宿、烧烤,各种娱乐场所近在眼前,随时可以开启一场热闹的聚会,但是这群人却不堪其扰,因为他们遭遇到了最强的“睡眠杀手”——噪音。

噪音对人体最直接的危害就是使听力受损,长时间处于噪音中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的听力,甚至造成听力丧失。同时,在噪音的干扰下,人们很难保持一个平稳的情绪,会让人出现烦躁、易怒等消极状态,不利于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此外,在噪音的干扰下,人们很难入眠,甚至会失眠,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睡眠质量。在这种情况下,第二天的疲惫感可想而知。

很多居民对于噪音的困扰,苦不堪言。“开着窗户就像睡在大马路上”,这种困扰时常出现在居民的日常生活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下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只有拥有良好的作息、健壮的体魄才能更好地参与到学习和工作中去。当然,我国对于噪音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我国现行的两项相关标准分别是《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达标排放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限定噪声排放域值和划定了测量方法。该标准适用于各种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当然,噪音污染不会仅仅依靠一个既定的标准就能轻易解决的,关键要靠执法者的执法力度与决心。同时也要积极向广大群众普法,让群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对于交通造成的噪音污染,法律早有规定,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中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交通干线的排布应该与居民楼等民用建筑保持合理的距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的方法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也早有说明: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不仅仅是治疗疾病的良方,更是减少交通运输噪音污染的良策,在人民生活幸福指数节节高升的今天,噪音污染不应成为走向康庄大道的“绊脚石”。面对已经造成的污染,相关部门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对于正在纳入规划的城市道路建设,也要全盘考虑,既要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使居民能够享受便捷快速的交通,也要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环境,远离噪音的污染。

而对于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种种噪音污染的情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相关规定。无论是老友相聚的热闹场景,亦或是初来乍到的欢呼雀跃,都不应该成为造成周围居民饱受噪音困扰的原因。《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的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中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噪音污染的防治实际上一直是环境污染防治的重点,但相关的新闻报道时有出现。一方面说明人们普遍对相关法律不了解,违法而不自知;另一方面也说明执法者的执法力度不强,没有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加大相关法律普及力度和执法力度是执法者的本分,为受到噪音污染困扰的居民们早日解决问题更是应有之义。只有真正的普及法律,培养居民们良好的法治意识才能使居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执法者真正做到严格执法,才能彰显法律的权威;只有相关法律不断完善,与时俱进,才能真正富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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