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异质性大股东治理效应研究
——基于并购价值视角的实证分析与检验
2021-09-10张志平凌士显吕风光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2021年9期
张志平 凌士显 吕风光
(山东大学商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一、引言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多个大股东治理受到高度关注[1-5]。据统计,西欧和美国30%多的上市公司存在多个大股东[2-3],中国也有接近25%左右的A股公司存在多个大股东[4]。这些大股东因其较高的持股比例而对公司治理产生重要影响,关于多个大股东的治理效应,现有文献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积极治理观认为,多个大股东可以发挥积极的监督和有效的制衡作用,既有利于缓解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5],也有利于缓解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6],产生积极的治理效应,降低企业融资约束[4],提高企业风险承担水平[7]与投资效率[8]。消极治理观认为,多个大股东之间可能形成股东联盟,进行“合谋”,侵占中小股东利益[9-10],并且多个大股东之间存在较高的协调成本[11],降低了大股东的监督效率[12],产生消极的治理效应。为什么多个大股东的治理效应会存在不同观点?Jiang等(2019)[13]认为其原因可能在于不同制度背景下的所有权差异所导致的结果。目前大多数学者主要是基于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进行研究[4-5],而对于多个大股东所有权性质差异的治理效应研究尚较欠缺。我国转轨经济特征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持续推进,为探究股东所有权性质差异的治理效应提供了天然情境。本文将与控股股东所有权性质不同的大股东界定为异质性大股东。沿着Laeven和Levine(2008)[2]、姜付秀等(2017)[4]已有研究,本文聚焦于存在两个及以上持股超过10%大股东的公司,考察中国情境下异质性大股东是否能发挥有效的治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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