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解决国企改革中“所有者虚置”痛点的路径选择
2021-09-09涂锐秦玄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21年15期
涂 锐 秦 玄
(重庆睿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 401100)
一、前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积极发展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以及非公有资本等资本之间的交叉持股,使得各类型所有制经济实现有机的融合,在合理的范围内允许越来越多的国有制经济与非国有制经济有机融合,从而形成混合型所有制经济,以有效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有效突破体制机制的限制。国有企业在改革的过程中想要取得实质性的改革成效,就应当结合国有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治理机制,从本质上解决国有企业中的法人治理缺失与企业管理薄弱造成的“所有者虚置”难题。而有限合伙制度作为一种在国内外已被法律认可的企业组织形式,可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完善法人结构、减轻道德风险。
二、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建国初期通过实施计划经济实现了国力资源的高度集中,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相对较为独立的国民工业体系的有效构建,同时促进了国有企业的诞生与发展。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的发展对于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同时国有企业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在过去长期的计划经济环境下,国有企业逐渐出现了体制机制僵化的情况,并且工作效率相对较低,员工工作态度相对消极等情况。……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