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独任制+普通程序”组织模式的完善
2021-09-08谢冰斌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谢冰斌



摘 要:在对诉讼程序作精细区分的前提下,“独任制+普通程序”组织模式下的案件类型为事实不易查清但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事实不易查清应界定为案件事实需要耗费较长时间经过调查、取证等程序性事项后即可查清的案件。此外,各类组织模式的衔接应以是否符合类型化案件为条件,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与“合议制+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审理期限上应有所区别。应完善法官遴选制度和健全法官责任机制的司法配套改革,以保障“独任制+普通程序”组织模式的有序运行。
关键词:独任制;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繁简分流
中图分类号: D925.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21)02-0043-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在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章节将探索推动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作为一项重要目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第五章对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作出了专门规定,就基层人民法院以及第二审法院法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案件类型作出细化,同时也对适用案件范围作出相应的限制,即明确了以列举式的形式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从独任制适用场域而言,可谓是一项重大突破。在审理程序适用上,打破了司法实践中独任制仅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制仅适用普通程序的“怪圈”;在审理级别适用上,让第二审案件的审理组织有独任制适用的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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