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中法官功能定位之理论检讨
2021-09-08刘金松潘鑫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刘金松 潘鑫

摘 要: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角,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理论界的充分讨论。在认罪协商程序中,法官要确保案件结果的准确性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并且有效控制不同程序类型及简化程度。但法官在控辩协商过程中的角色缺失、庭前阅卷的程序保障不足、在庭审程序简化职责反而增加的实践样态下,其制度角色与制度能力发生了悖反。故有必要引入“法官有限介入控辩协商”的制度设计,通过法官介入控辩协商的基础、时间点、形式和内容的构建,克服法官在认定事实和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方面的弊端。同时,应当以法官是否介入控辩协商过程为界分,将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区分为“形式审”与“实质审”,为法官提供充分的制度能力。
关键词:认罪认罚自愿性;量刑协商;制度能力;制度角色
中图分类号: D925.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21)02-0022-09
一、问题的提出
认罪协商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不仅改变了普通程序中控辩双方的行动逻辑,也深刻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官地位和作用的塑造。控辩双方从普通程序中的对抗式诉讼,走向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合作型诉讼,其协商对象、协商程序、协商的制度保障以及司法救济等问题在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衍生出了进一步的改革空间,学界对此展开了充分的讨论。但从构造论的视角来看,作为认罪协商制度的主角,法官的地位和作用却没有得到应有的理论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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