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主体之否定
2021-09-08陈帅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主体
陈帅
摘 要:人工智能不同于人工智能体。从功利主义角度看,人工智能体的行为是先行程序设定的继续推导,其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因而不具备自由意志。同时强人工智能体缺乏法规范遵从能力的意志,对其无法进行刑事苛责和施加刑罚,因此不能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从人本主义视角看,强人工智能体同法人在意志能力、财产权利和刑罚配备上均有很大区别,因此无法类比法人将强人工智能体拟制为刑事主体。理应将人工智能体看作人类社会治理的辅助工具,从而有效规制人工智能体带来的刑事风险,解决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归责问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体;主体;功利主义;法人
中图分类号: D914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21)02-0008-05
一、风险社会:人工智能之发展现状
科技发展是人类发展的一小步,却是指引人类迈向更大发展的一大步。21世纪以来,科学不断发展,涌现出生物医药、能源汽车、工业互联网平台等一系列人工智能化的新兴产业链。人工智能正逐渐成为人们广泛讨论的焦点,被称之为人类的第四次技术革命。
2017年3月,人工智能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培育人工智能新兴产业”。2017年7月,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将人工智能发展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国家战略。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发展方针。201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工作方案》,征集遴选掌握人工智能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强的企业“揭榜”攻关,力求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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