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体理性到制度理性:地方人大环境监督制度创新研究
2021-09-08张虎彪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张虎彪
摘 要:近年来,中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本文以G省C市人大的环境监督为切入点,分析地方人大的环境监督如何从个体理性向制度理性模式转变,并从制度合法性角度揭示这种内在转变的内在逻辑。研究发现,中共十八大以来,对环境等民生问题的监督成为了地方人大监督的重点领域并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而其制度化主要源于法律资源为主导的形式合法性。可以看出,我国的地方人大监督呈现出与西方议会监督制度不同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个体理性;制度理性;地方人大监督权;民生问题
中图分类号: D624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21)02-0001-07
一、问题提出
中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自设立至今,取得了长足进步。我们可以将中国地方人大制度变迁的基本过程概括为这样一个基本的周期性过程:中央设计制度→地方运行制度→中央修正制度→地方调整行动[1]。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各项制度设计规定了地方人大运行的基本框架,如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逐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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