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担保公司债券中担保物权的法律构造
2021-09-08曹明哲
海南金融 2021年8期
曹明哲
摘 要:附担保公司债券中的担保物权系由债券受托管理人统一持有,这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形式,由此引发了债权人与担保物权人的分离,以及司法裁判中认定担保物权享有主体的分歧。参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附担保公司债的理论与实践,我国附担保公司债券中的担保物权应采“担保权信托”的理论构造,而非信托让与担保。在信托法理下,债券受托管理人系担保物权的享有主体,债券持有人对担保物权享有受益权;当债券持有人可以单独主张权利时,也可认定债券持有人享有担保物权。债券持有人应按照债券持有比例享有担保物权。
关键词:担保物权;附担保公司债;担保权信托;债券;债券受托管理人
一、附担保公司债券中担保物权的特殊性
依照公司债券有无担保,可将公司债券分为信用公司债券与附担保公司债券。由于有担保物的存在,附担保公司债券可以减少和降低投资风险,强化债权保障,是债券市场中重要的产品类型与投资工具。但在附担保公司债券发行中,发行人为每一个债券认购人办理抵押登记或交付质物势必影响交易效率,尤其是在债券持有人将所持债券转让时,债券所附的担保物权每次都要随之转让,重新办理登记等公示手续,极为不便。
因此,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在附担保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中,往往由第三方即债券受托管理人统一持有和享有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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