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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谅的力量

2021-09-08李思斋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1年6期
关键词:犯罪者宪法法院罪行

文/李思斋

2020年底,一则来自我们邻国韩国的犯罪新闻,引起了不少国内网友的关注与讨论,这则新闻就是著名的“素媛案”。2008年12月,韩国人赵某对当时正在就读小学的一名儿童施加了惨无人道的残暴罪行,事后赵某被逮捕归案,经法庭审理被判处了有期徒刑。由于本案的受害者是一名没有能力进行自我防护的女童,且赵某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因此,案件引发了发生地附近的市民乃至其他韩国国民的极大关注,他们在声讨赵某残暴罪行的同时,也陷入了自己生活的街区中是否也存在这样的罪犯、其子女在上下学路上是否足够安全等的担忧之中。后来,鉴于这个案件在韩国的影响实在太大,有人专门拍摄了一部电影《素媛》,来讲述这起案件的始末。

“素媛案”在2020年底又一次引发大众关注,是因为本案的罪魁祸首赵某服完了刑期,并在2020年12月出狱。根据韩国法律的规定,赵某在出狱后仍将长期佩戴电子脚镣,并接受监督专员24小时的管控,当地警方也会采取多项措施,保障城市与市民安全。可即便是这样,仍有不少当地居民认为法律对于赵某的惩处过轻,他的出狱让不少人陷入恐慌。

视线转回我国,由于受到电影《素媛》的影响,我国有不少人也了解了这起案件的始末,对赵某出狱的消息十分关注。甚至,这起案件也激起了不少网友向我国司法机关提出建议,要求提高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者的惩罚力度,并给一些特定罪行的犯罪者加以“终身监控”等惩罚。

诚然,如果得知自己的生活半径内有一个有犯罪前科的人,想来任谁都会担惊受怕,倘若能够加大对这个人的惩罚力度让他“多蹲几年”,或者让他出狱后就戴上识别设备,或许可以让我们稍稍心安吧……在情理上,赵某的行为让很多人无法原谅,但从法理上看,人们这样的诉求合理、合法吗?现实中,不少有过犯罪前科的人之所以会再次犯罪,正是因为出狱后遭受了不少旁人的冷眼、鄙夷和嘲讽,想找一份可以糊口的工作也处处碰壁。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就有这样的一个场景,服刑十余年的罪犯终于走出监牢,之后却因为生活处处碰壁而决定放弃自己的生命。

首先,普通市民的安全是需要保护的,但是,如何正确对待一个已经付出过代价受过处罚的曾经犯过罪的人,也是需要人们好好考虑的问题,这二者还真有些“针尖对麦芒”的意思。如何解决这个看似矛盾的问题呢?法律有着自己的答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1972年裁判的“雷巴赫案”,或许可以为这个难题提供一些解决方法和思路。

“雷巴赫案”指在1969年,德国萨尔兰邦雷巴赫镇的联邦国防军弹药库遭到入侵,并导致多名士兵死伤的事件。案件中共有三名罪犯:两名主犯、一名帮助犯(简称“A”)。三人由于厌倦了当时生活的社会环境,决心通过犯罪获得钱财以实现自己的“梦想人生”。在A教会一名主犯如何使用手枪后,本案的两名主犯对军队弹药库发动了突袭并杀害了数名士兵,随后,三人又通过信件勒索了一名银行经纪人,获得了财物。这起犯罪引起了德国大众极大的关注,受重视程度甚至超过了彼时的其他任何案件。在德国警方持续数月的侦查与抓捕行动后,三人终于落网,刑事法庭判处两名主犯终身自由刑、帮助犯A有期自由刑6年。

1972年,帮助犯A已经服刑超过4年,根据德国法律的规定,他可以申请假释出狱重新融入社会了。然而就在A被释放的前夕,德国某电视台却摄制了一部有关这起案件的纪录片。在这部纪录片中,观众在开篇时就可以看到“雷巴赫案”三名罪犯的真实照片,虽然在纪录片中这三名罪犯全部为演员扮演,但是在片中A的真实姓名却被反复提及,不仅如此,纪录片还曝光了三人的身份与犯罪意图。换句话说,这部纪录片清楚地为观众介绍了即将出狱的A的个人信息,以及他在当年出于什么目的犯下了怎样的罪行。于是,A以这部纪录片不仅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及一般人格权,还可能会为他随后融入社会带来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禁止该电视台播放这部纪录片。

一方面是电视台制作节目的自由与观众的公众信息利益,另一方面是犯罪者想重新融入社会的需求,两方在情理上都说得过去,但二者一旦发生冲突,势必需要一个公正、客观的解决方案。之后,案件被送交德国两级地方法院进行审理,但是两级地方法院均判处A的申请不受批准。最后,A向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提起了宪法诉愿,出于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考量,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受理了这起争议案件,并通过解读德国的宪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给出了一个回答。

经过审慎考虑及权衡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们认为,诚然,电视机构拥有广播电视报道自由的权利,可以自主地选择播放材料的内容和表现的方式与方法,即可以自主决定节目的内容与形式,观众也拥有知情的权利,有权在罪犯行将出狱时得知这一消息,但是,人们在行使基本权利时并非没有界限。若一个人行使基本权利的行为会侵犯到他人的基本权利,那这一行为可能会受到限制。例如,即使我们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也不能肆意辱骂、诋毁他人。而对于广播电视报道自由与观众的知情权来说,当电视台制作的节目可能与他人的权利或利益相冲突时,该节目所追求的利益、制作的方式方法以及期待的效果是要受到一定约束的。比如,出于追踪罪犯的需要,电视节目要对警察的调查进度进行保密,在这样的情况下,不是电视台及观众不享有权利,而是还有更值得保护的利益。

回到案件中来,A即将出狱回归社会,社会应为他重新开始生活提供帮助,帮助其实现再社会化,否则可能会对他的一般人格权构成妨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人人享有自由发展其人格的权利。人与人之所以不同,正是因为我们每个人的性格不同、想法不同,即我们都拥有不同的人格,因此,国家和政府也尊重并保护公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性格、喜好,自由发展自己的人格,并借由人格的发展塑造独一无二的自己。在本案中,若A无法重新融入社会,即其再社会化受阻的话,那么他很有可能再次做出违法的事来。

由此,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们指出,针对重大犯罪行为的即时报道,相比犯罪者的人格保护来说,一般公众的知情权更应当受到保护,但出于维护犯罪者隐私的考量,犯罪者的姓名、肖像等也并非肯定能够公开。这也是为什么我国法治类节目中,主持人总会以“赵某”“王某”称呼犯罪嫌疑人,而不以真实全名称之。

但是,如果报道的内容已经没有了时效性,例如记录A犯罪行为的纪录片是案发后很久才拍摄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应当更加侧重对犯罪者的人格权保护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指出,如果一项过时的报道会对犯罪者重新造成(额外的)伤害,尤其是威胁到他重新融入社会的话,那么这种报道行为应当被否定。因此,最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支持了A的请求,要求电视台重新编辑节目,删去有关A的个人信息后才能播出。

看到这里,相信小伙伴们能够明白法律给出的回答了吧:我们要勇敢地为犯过错的人提供改邪归正的机会。

“人孰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诚然,犯罪者曾经犯下的罪行,让我们感到恐惧、担忧乃至厌恶,但是,不尊重所有人的权利,在法律的眼中是不可以的。我们应当相信法律具有让人“改邪归正”的力量,它已经为各种罪行设定了相应的惩罚,犯罪者在接受刑罚后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教训,出于对人性的尊重,我们要相信大多数犯过错的人终究会选择悔过自新,重新开始,并积极融入社会创造价值。因此,无论是对犯罪者抑或是其他人,只有包容他人,为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提供机会,才能真正创造出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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