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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2017-05-24林燕玲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罪行刑法

林燕玲

摘 要: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各国普遍确立的刑法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则被具体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和党的十八大的召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断的完善,也反映出了党和国家加强依法治国的信心和决心,但是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只是法律存在的一部分意义,而本文认为法律真正存在的意义则是法律精神得以真正的实现,也就是法律真正能得到理解和贯彻实施,结合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于罪刑法定原则有着更为严峻的挑战,我们也很有必要去重新审视和理解罪行法定原则的贯彻和实施,本文通过对罪行法定原则的分析和解读进一步探讨罪行法定原则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相关看法,以期能更好的加强对罪行法定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关键词:刑法;罪行;法定原则

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预防犯罪与惩罚犯罪的法律依据,更是制衡国家公权力,使公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坚强后盾。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产物,它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只能求之于启蒙思想家的思想理论。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模式和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从其萌芽、产生,经确立到发展,现已成为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刑法基本原则。在几百年的历史演变中,罪刑法定原则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不同的发展模式。

大陆法系的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绝对罪刑法定和相对罪刑法定两个不同时期,其具体内容上也有所差别,反映了刑事立法由较为严格到灵活发展的趋势。

(1)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绝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较为严格的、不容选择或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的刑罚的法律规定是绝对确定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只能被动地执行法律,而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

(2)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原则,是对传统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其基本内容是:①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以却有必要或不得已为前提;②在定罪根据上,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③刑罚的适用上,允许采取相对不定期,但禁止绝对不定期刑;④在刑罚的溯及力上,原则上禁止事后法的适用,但有利于被告人的例外。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体现与司法适用

罪刑法定原则,虽然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实践中也有所体现。但要使这一原则体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则必须依赖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保障。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具体体现,完善了我国刑事法治的实际需要、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法条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禁止对违法行为进行类推,成为刑法典修订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一个重要标志。修订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定刑处罚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予以处罚。修订后的刑法,全面、系统的体现了罪刑法定这一原则的内在价值和理念。

1.刑法总则中的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总则中,主要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体现的:一是具体明确的规定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二是对具体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一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有具体的法定刑,如果只规定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没有对法定刑进行限制,则无限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出处罚过重和不公的现象,如果这样,和我们的立法理念和社会主义法制目的向违背。三是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任何一个行为构成犯罪,都必须包括四个要件,即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只有完全符合上述四个要件,才可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2.刑法分则中的体现

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罪刑法定原则贯穿于法律的始终。修订后的刑法一方面将1979年刑法、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涉及的犯罪,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经过必要的整理和编纂后纳入其中,确保整部法律的完整和与时俱进。另一方面,还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增设了大量罪名,例如在侵犯公民人民权利、民主权利罪方面,修订后的刑法增设了强制猥亵罪、民族歧视罪等。在经济犯罪方面,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洗钱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新刑法分则第七章还专章规定了危害国防利益罪,增设了20个罪名;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新设的贪污贿赂罪章和渎职罪章中,修订后的刑法也增设了不少罪名。这些新增罪名,不仅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规范详备的要求,而且本身也加强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可行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立法和实施的重要原则,只有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贯彻落实这一原则,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刑事立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則要付诸实现,必须依靠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因此,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务必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活动的具体体现。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到量刑适度。每起案件都要于法有据、公正裁判。严格以法定性和法定情节为依据,来对各种犯罪量刑。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对于刑法规定不够明确或不够具体的犯罪,有权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指导具体的定罪量刑活动,这对于弥补立法之不足,统一规范和指导司法实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司法解释应当在法律的限度内,不能超越其所解释的法律,因此,任何司法解释都应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能违反法律的真实意图,更不能去替代刑事立法。

参考文献:

[1]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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