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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过程中的生产制造企业变革

2021-09-08白德军

经营者 2021年15期
关键词:行业协会法规标准化

白德军

(液化空气〔北京〕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北京 100176)

标准化是一个国家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进行现代化治理的基础性制度,也是促进各行各业有序持续发展的规范保证。目前我国标准化体系初步建立,应用领域不断扩大,专业水平不断提高。为了促进国家标准化建设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于2015年12月17日开始实施,更多有针对性、适用性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法治化与标准化是中国市场经济的长久趋势。

在快速的标准化与法治化趋势下,生产制造企业普遍产生了困惑。

一、许多企业不清楚法规或标准要求

生产制造企业在面对政府对标准化执行监管的过程中,一方面,不清楚法规或标准的要求,不理解整改的内容和方向,而企业执行的重点往往取决于政府检查的方向;另一方面,部分标准描述不清晰,造成不同人有不同的解读。

二、面对新标准的推进,部分企业不愿意更改

(一)时间与成本压力

新标准会使企业面临较大的整改压力,一方面,来自自身成本与时间压力,每个环节都会受到多种成本与时间限制。另一方面,企业有限的人员需要分配出大量的精力配合整改,且涉及的整改内容并非均为自己擅长领域,导致企业整改起来极为困难。

(二)对标准本身的质疑

生产制造企业在自身领域内会积累大量的知识与经验,当标准与自身的知识与经验不相符时,许多企业会认为自己已有的措施能够解决现有的问题并规避潜在的风险,再进行改造,则是浪费时间和精力。

三、企业不知道如何改

标准化不断完善过程中,新的规范往往需要企业在现有基础上更新体系或设备,但企业往往不清楚如何更新。同时,很多整改在现有基础上难以进行,如果严格按照法规与标准整改,还可能产生新的问题。

上述是许多企业遇到的问题,但标准化过程是中国生产制造企业升级转型的必然过程,需要企业、政府、行业协会、标准起草者共同努力。

第一,企业应当适时调整组织架构。随着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不断更新,企业需要指定一个团队或某一个人专门负责此工作在企业内部的推广和实行。这个人或团队也是企业内部法规与标准的深度理解人与推动人。同时,企业需要给予这个人或者团队足够的重视与资源。作为企业法规与标准的代言人,要能够深入了解适用的法规与标准,并能够结合企业特点,让标准法规与企业有机融合,让标准真正能够在企业中起到应有的正面作用。

第二,企业需要及时调整自己的思路。不论是法规还是标准,政府更多的是规则的制定者与监管者,而主体责任在于企业本身,这也就要求在推动适应标准化过程中,企业应当是主动的。在新的时代,企业的职能已经不仅仅是获取利润、带动社会就业等,企业还要对自己的运营过程负责,确保运营过程符合法规以及标准的要求。每个企业都是法规与标准最直接的实践者和宣传者,也是国家总体标准化的重要一环。

第三,企业符合法规与标准的工作重在日常。很多企业认为,所谓的合规,就是在历次检查中能够通过。但满足检查要求只是合规工作的其中一个结果,而标准化的最终目的是让企业能够安全、稳定、持续运营。因此,在日常工作中,企业应自觉主动地落实法规与标准的要求,同时定期进行符合性评价以及自审自查工作。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将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与公司制度一起进行计划性跟踪并执行,主动实行 PDCA(Plan、Do、Check、Action,即计划、实施、检查、行动),才是满足合规要求的最佳途径。同时,法规与标准制定过程中无法考虑所有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应该认真考虑如何真正结合自身特点,在满足法规与标准要求的基础上,真正让执行起到对应的效果。如果简单地照葫芦画瓢,很多标准的执行到最后就会变成应付或者制造记录的过程,而无任何实际意义。同时,企业应当积极与当地政府或专家老师沟通,不应被动地接受新标准。

四、继续突出行业协会的作用

在发达国家,行业协会是一种集生产指导、市场调研、行业管理、中介服务为一体的行业性组织[1]。在国内,行业协会应当在政府不断的职能改革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也是行业面对市场与制度变化的重要应变平台。行业协会的介入,是政府从市场经济中有效退位的重要补充,也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求[2]。目前,国内行业协会与国外行业协会相比,存在明显的不足,难以代替政府转型过程中留下的空白。因此,如何促进行业协会有效发展,如何让其真正代表行业中企业的声音,是接下来政府和企业需要共同努力的。

五、政府在推动实施标准过程中搭建更多沟通渠道

政府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认知,即政府不仅仅是一个监管角色,也需要积极与相应的行业协会或标准委员会专家构架起一座桥梁,服务企业,让企业更好、更简单高效地满足法规与标准要求。同时,许多企业在设计建造运行过程中依然按照旧标准进行,部分新标准可能无法在企业中顺利落地。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政府或标准委员会应建立一个明确的、允许偏差的评审方法与机制,例如,企业若确实在现有基础上无法满足法规或标准要求,为了实现同样的目标,则可实施其他风险缓解措施,这些措施如果能够进行量化评估,并经过企业法人和标准对应的权威人士或行业专家同意,最终则能允许这种偏差的存在。

六、优化建议反馈机制

在新法规与标准的普及与执行过程中,收集企业在执行标准以及法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组织行业协会与专家集中进行论证,及时作出相应的澄清与修改,以免出现简单“一刀切”的标准或政策。充分的沟通不仅有利于为企业争取到有益的合规结果,更有利于标准本身的完善。

七、结语

国家在推进法治化与标准化过程中,前期难免会让企业感受到压力,但这个趋势是必然的。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标准起草者要真正以人民需要为根本原则,起草的标准应当是市场需要的,是能够让企业合理实现的;政府也要持续增强服务意识,在监管的同时促进标准推进与问题沟通;而行业协会与企业应当在标准起草到执行的全过程中均保持积极开放的心态并参与其中,最终实现标准化想要达到的目的,即让中国企业标准化程度不断提高,让标准化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与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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