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发生重大变化”解聘员工不得随心所欲
2021-09-07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1年8期
单位以“发生重大变化”解聘员工不得随心所欲
吴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的会计。不久前,公司基于部分机构功能重叠,决定进行组织架构调整。调整之后,虽然会计岗位依然存在,但却人员过剩,公司在没有与我协商也没有征求工会意见的情况下,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决定解除与我尚有两年到期的劳动合同,且不顾我的一再抗议而固执己见。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刘苏苏
刘苏苏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即其不得借口“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随心所欲。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滥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是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具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履行了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程序,事先通知了工会。而本案情形恰恰与之相违。第一,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即其中并没有包括组织架构调整,原因在于组织架构调整并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甚至完全源于公司的主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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