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职场新人谨防陷入这些“坑”

2021-09-07观法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1年8期
关键词:培训

观法

企业往往把法律赋予其的试用权用到极致,这本无可厚非。但有些单位却错误理解甚至滥用试用权,使职场新人屡屡陷“坑”,例如,对所有劳动合同都约定试用期、岗前培训不带薪、试用期内可不买社保、试用期满后也可“退人”等。面对单位所玩的试用期“游戏”,职场新人应大胆地说“不”,并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维权。

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非也!

【案例】王某2019年5月初进入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任务为电脑软件设计,完成设计并验收合格时,劳动合同即终止。同时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内每月工资6500元,转正后月工资8000元。2019年11月底,王某完成任务离开公司时,要求获得经济补偿。在遭拒绝后,王某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并得知该公司约定2个月试用期不合法,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按每月工资8000元的标准补足2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差额计3000元,并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劳动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点评】并非对所有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本案中,某公司就电脑软件设计任务聘用王某,并约定王某完成这一单项任务时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因此双方所签的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显然所约定的2个月试用期无效。该公司通过约定试用期侵犯了王某的劳动报酬权,理当予以填平,即应当补足工资差额。……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培训
教师培训
2021CEDIA/CIT培训(北京站)顺利开启
CIT培训学院2021线上培训系列报道(八)
CIT培训学院2020线上培训系列报道(七)
培训通知
教师培训的实践与思考
CIT培训学院2020线上培训正式启航
会议·培训
从五方面做好引导培训
不堪培训重负,8岁女孩想"提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