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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地联合培养适合闽北基础教育卓越教师的实践

2021-09-07马奋芹

武夷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培育教育教师

马奋芹

(武夷学院 人文与教师教育学院,福建 武夷山 354300)

一、卓越教师的内涵及相关法律规范

(一)卓越教师的内涵

“卓越”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非常优秀,超出一般”,其关键在于个体在超越一般水平之后还能坚持不懈地超越自我,不断提高和发展[1]。对于卓越教师,虽然大家都有不同的解释,但学者们都有一种高度共识,即卓越教师是一群超出普通教师的拔尖人才,他们拥有一颗不断进取的灵魂,他们成长的过程具有鲜明的阶段性。从特征来讲,卓越教师除了在教学上要有自己的特色、要科学有效之外,其自身还要有良好的师德师风,不光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还要专注于教学、勇于创新教学、热爱教育事业[2]。教育情怀、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等方面的突出表现是卓越教师的特征。

如何评定卓越教师,朱子定义的理想标准为:“尽得一世明睿之才,而以所乐乎己者教而养之,则斯道之传得之者众,而天下后世将无不被其泽矣”[3]。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对卓越教师的标准尝试了不同的解读,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李巍[4]提出的卓越教师4个标准,即:(1)全面的知识结构;(2)良好的师德与健康的人格;(3)反思能力与创新意识;(4)对待学生的亲和力。换言之,评判一位老师是否卓越,其标准的内涵是:是否“整体性的卓越”!

(二)“卓越教师”培育的法律规范

2014年8月17日,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明确提出针对小学教育的实际需求,重点探索小学全科教师培养模式,培养一批热爱小学教育事业、知识广博、能力全面,能够胜任小学多学科教育教学需要的卓越小学教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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