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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新业态从业者工伤认定难点

2021-09-05余涛江涵

人力资源 2021年8期

余涛 江涵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勃发,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零售快递员、网约家政服务员、网络主播等新业态从业者数量逐年增长,但现行的工伤保险体系却在一定程度上与新业态存在衔接上的障碍,尤其在“工伤认定规则”的适用上存在诸多争议,不利于新业态下从业者和企业利益的保护。本文将对新业态从业者的工伤认定的难点进行探讨,并就新业态从业者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现阶段新业态用工的特点

基于对我国现阶段新业态用工的认识和研究,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新业态用工的特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法律关系多样化

论及新业态从业者的法律关系,其核心点在于新业态平台企业与从业者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但新业态下的法律关系往往形式多样,较为复杂。

以网约车司机为例,我国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于2016年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允许平台与司机之间采用相对灵活的用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而其他新业态行业的情况也大抵如此。

●工作范围灵活化

“工作范围”存在两个维度,既包括空间也包括时间。

以网约派送员为例,他们往往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也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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