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用工的常见法律问题
2021-09-05殷先成
人力资源 2021年8期
关键词:企业
殷先成
当前,非标准就业形式已成为现代全球劳动力市场的显著特征,国际劳工组织将非标准就业界定为“标准雇佣关系”范围之外的工作。而标准雇佣关系是指全日制、无固定期限、构成双方从属雇佣关系一部分的工作。非标准就业包括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多方雇佣关系、隐蔽性雇佣和依赖性自雇。传统上,非标准就业与季节性业务或其他需求波动性大的行业密切相关,这是由于非标准就业劳动者可以给雇主带来用工灵活性,使企业能在满足需求的同时控制成本。
我国关于非标准就业的分类最主要的差异体现在对“临时性就业”中的固定期限用工的界定方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我国是一种重要且主流的用工形式,不属于非标准就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的兴起,用工形式日益多样化和灵活化,非标准就业显著增多,共享用工就是其中一种。
共享用工本质是企业在不同行业之间短期调配人力资源,以应对各行业因淡旺季或特殊事件带来的人力资源需求差异,从而实现各方受益。共享用工属于特殊情况下的灵活用工方式,在法律主体认定、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还存在制度盲点。
共享用工主要争议问题法律分析
●劳动关系认定
共享用工模式可以输出企业和输入企业之间借调员工方式进行,当涉及平台以业务外包、众包方式用工时,共享用工关系趋于形式多样化和权责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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