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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参与上市公司重整的边界之界定

2021-09-05刘媛媛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1年2期

刘媛媛

摘 要: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因其复杂性及其所涉及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需要债权人、法院、政府多方主体参与,多元化解纠纷机制运用其中已成必然。然而,由于对行政权参与其中的界限规定不明,在实践中行政权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干预过多,导致司法权的主导地位受到了威胁并且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基于此,可以在结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明确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行政权的功能定位是“协调”、“配合”、“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此外还应增加听证程序来使重整申请的前置批准程序透明化、增加审查程序来有效制约政府的随意补助、成立以社会中介机构为核心的清算组来担任破产管理人以实现市场化选任以及增加法院对异议债权人的异议原因进行审查的听证程序来排除政府的不当干预。

关键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多元化解纠纷;行政权

政府在部门协调、产业政策、信访维稳、项目对接及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面的作用决定了其参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必要性。因此明确行政权参与上市公司重整的边界是确保其发挥作用的关键。然而实践中,因为相关程序的缺失导致对行政权的制约不够从而出现了行政权在参与中过度干预上市公司重整的现状,威胁了司法权的主导地位并且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学术界已经认识到行政权参与上市公司重整的边界不明的问题并且批评了行政权过度干预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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