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出路
2017-02-14李艳平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李艳平
摘要: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化和频发的危房报道更是引起了大家的恐慌。由于房屋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人身的安全,房地产开发企业很有必要保障按时交付高质量房屋。但近期,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各种原因导致一些房地产开发区企业不得不走上向法院申请破产的道路。那么,购房人拿出毕生积蓄购买的房屋该如何得到兑现呢?我们该如何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呢?这是一个关乎人民生活、社会稳定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本文结合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来分析此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思考和看法。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重整;购房人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56-01
一、普通破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
(一)普通破产
我们所理解的破产程序仅仅指狭义的破产清算,也即让法院来宣告企业解散,直接置其于死地,没有复活的可能性。而在2006年颁布的新破产法中,我国借鉴了美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引进关于破产的新制度——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这不仅丰富了我国原有单一的破产制度,而且也给处于困境中的企业开辟了一条再生之路。这时,我国的破产程序有了三方面的子程序——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的特殊属性导致其破产也会具有与普通破产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如下:
1.主体复杂广泛。首先,利益主体涉及购房人。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屋预售给购房人,为了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会要求购房人预交部分房屋定金并签订相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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