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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思维的法理学知识体系重构

2021-09-03刘宇

求是学刊 2021年2期

刘宇

摘要:对于缓解法理学的“无用化”危机,以法律思维为线索重构法理学知识体系尤为必要。其重点在于通过“反思”梳理法理学的四个知识层次,将不同层次的法理学知识与法律思维的步骤相对应,揭示法理学知识在法律思维中被用于解决何种问题,进而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法律渊源和法律关系都属于“法律规范”层次,分别可以解决规范的寻找和分析問题;法律解释属于“非理想性规范理论”层次,可以解决事实性的大前提构建问题;法律价值属于“理想性的规范理论”层次,可以解决价值性的大前提构建问题;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法律与社会理论、行为规范性理论都属于“法是什么”的元理论层次,分别可以解决事实性与价值性的冲突问题、超越事实性与价值性的大前提构建问题、大前提构建的基础平台问题。

关键词:法律思维;事实性与价值性;法理学知识体系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21.02.010

当问起一个法科学生对法理学的印象时,最常被使用的形容词无非是“学而无用”或者“抽象难懂”,二者相比“学而无用”比“抽象难懂”的负面意义更强:“抽象难懂”有时还意味着颇具正面意义的“高深”(如数学、哲学、逻辑学因为高深而抽象难懂),“学而无用”则明显地蕴含着批评的意味。说得严重一点,这甚至等同于说法理学只是一套无意义的废话。如果说这只是初学者粗陋的直观看法而无须太过担心的话,那来自法律实践者和法律研究者的质疑则更为致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法科学生会对法理学产生“学而无用”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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