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创新研究
2021-09-03曹冬平张中豪王广斌
土木工程与管理学报 2021年4期
鲁 非, 曹冬平, 张中豪, 王广斌
(同济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092)
“大企业集团化、中小企业专业化”是建筑业普遍发展趋势。以德国为例,其建筑业经历过二战后的繁荣增长和战略性结构调整,形成了以少数现代化大企业集团组成的“建筑工业”和由小营造商、建筑合作社、个体工匠组成的“生产性建筑手工业”两大板块,促使不同规模与实力的建筑企业各展其长和优势互补,形成垄断适度、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根据哈佛学派产业组织理论,市场结构影响市场行为,进而影响市场绩效,其中最重要的工作是通过产业政策调整并改善不合理的市场结构。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作为我国政府塑造建筑业市场的重要手段,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行为方式及活力,亦是我国传统刚性行政化管理方式的直接体现。因此,创新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成为构建面向未来建造模式的产业组织结构的关键工作,亦是推进我国建筑业行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学术界关于我国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研究很多。张庆云[1]分析了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在形式意义上和实质意义上的两种形态及其相互作用关系,并以此论述了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特点及主要矛盾,在理论层面上基本解释清楚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在逻辑和发展方向。李世蓉等[2,3]通过比较国内外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认为建筑企业资质监管信息化、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等有助于我国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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