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与公序良俗的适用
2021-09-02魏春泽
西部学刊 2021年12期
关键词:习惯
摘要:在《民法总则》第十条中,对于处理民事纠纷进行了相关规定。规定表明,在进行民事纠纷的处理中,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若法律没有进行规定,按照习惯进行适用,但不应违背公序良俗。这一法条表明,习惯与公序良俗在法律适用上具备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它是时代的进步与文化沉淀的共同结果。第十条中的习惯不可以理解为习惯法、事实和民俗。它是公序良俗的具体化,且受公序良俗限制。习惯与公序良俗的结合,弥补了法律的空缺,使法律在适用上更加科学,使民众生活得到了尊重,使法的价值得以充分发挥。
关键词:习惯;公序良俗;事实;民俗
中图分类号:D9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2-0045-03
纵观中国历史,“少成若性,习贯之为常。”周代的《大戴礼记.保傅》中最早出现关于习惯的说明[1]。书中认为,习惯就像天性一般,在养成之后就不会轻易改变。在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不断的建设进程当中,可以说习惯和公序良俗的适用极大地丰富了司法的多样性。那么我们如何理解“可以适用习惯”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一、习惯
(一)习惯在《民法总则》中的具体规定
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条中,规定当前的行为人可以通过使用明示或者默示的方法做出表达。使用沉默来进行意思的表达,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需要符合当事人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习惯,满足以上条件才可视为进行意思的表达。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对于当事人意思表达的解释,应按照其使用的语句,结合当前其行为的性质、目的、相关条款、诚信原则进行最终意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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