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信息公平失衡的类型化规制
2021-09-02宋保振
法治研究 2021年6期
宋保振

摘要:数字技术普及运用在带给人类高效便捷红利的同时,也致使社会主体间的信息公平失衡愈加凸显,并最终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当前研究多将此问题作为背景或在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算法歧视治理时抽象运用,忽视了信息公平失衡在国家、企业、个人等不同主体间的差异化样态。以类型化分析为研究进路,当下信息公平失衡既表现为平等主体间的数据霸权、数据垄断和数字贫困,又表现为非平等主体间的私密监控、个人信息侵权及算法歧视。其原因存在于数字社会信息分化、智能技术差异赋能和参差赋权以及有效信息监管规则缺位三方面,且每种失衡类型各有侧重。结合 STS 理论,我们应从伦理、技术和制度三方面构建信息公平失衡规制体系,并根据每种信息公平失衡类型,进行针对性的对策选择和细化。
关键词:信息公平分配 正义 数字 不平等类型化
一、问题的提出
数字经济时代,信息取代土地和石油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生产资料,不同社会主体能否公平、平等地获取和使用信息,直接影响个体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此时,数字鸿沟和红利差异也就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不同主体间的信息公平越发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作为信息传播领域的专业术语,信息公平是指在一定的历史背景及物质条件下,处于信息活动中的人们以公平、正义、平等理念为价值尺度来反映社会主体间信息关系的平衡状态的价值/话语表述,是信息资源配置的公平,以及分配正义在数据信息领域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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