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司法探索与个人破产立法设想
2021-09-02沈芳君
法治研究 2021年6期
沈芳君
摘要:近年来,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通过对浙江温州、台州、丽水以及广东深圳等地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践观察,分析当前社会背景下在诚信、征信、财产登记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审慎前行,建立完善自然人信用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专业管理机构等机制,积极稳妥地建立符合中国历史文化特色、结合现实问题解决的个人破产制度。
关键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个人破产制度
一、个人债务清理探索和实践的背景
我国2007年破產法出台时并未设立个人破产制度。当时语境下,对企业破产立法尚有许多不同认识,更不用说跃进到“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了,因此当时专家提出的相关债务人的“免债”立法意见也自然难以得到响应。确实,当时我国还没有形成个人财产登记和个人征信制度,各家银行自成体系,银行系统尚未联网,监控和查询存在体制和技术上难以逾越的障碍。现行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至今14年来,一方面积极努力在法律框架内调整债权债务关系,让资不抵债的债务人涅槃重生,另一方面,大量执行不能的“僵尸案件”,导致越来越多的实务部门和专家学者关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在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超过三分之一的案件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而这些“执行不能”案件的背后隐藏的是大量已经“资不抵债、不能清偿个人债务”的自然人或个体,他们无法通过正常程序退出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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