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参与内容治理的局限性及其优化
2021-09-02吴方程
法治研究 2021年6期
关键词:网络平台
吴方程
摘要:随着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的发展运用,网络平台媒体属性不断加深,网络信息传播呈现去中心化、实时化、智能化特点,网络平台参与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趋势日益突显。然而,平台作为私主体,存在容易侵害公民权益、逃避正当程序约束等缺陷,导致网络平台参与信息内容治理的困境,需要从强化安全保障义务、加强行政监管、健全投诉举报机制等方面不断加以优化,并建立起综合治理机制化。
关键词:网络平台 内容治理 保障义务
随着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的发展运用,网络平台迅速崛起,并且媒体属性不断加深,网络信息传播呈现“去中心化、实时化、智能化”特点,网络平台参与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趋势日益突显。当前,公共表达的主要场域已经从传统媒介转移到网络平台,内容治理结构也由“政府”与“个人”的二元关系结构转变为“个人(发言者)—企业(平台)—政府(国家)”的三元主体结构。然而,在网络信息内容治理中仍面临着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方面,由于政府管理职能转变,信息内容治理需要依赖平台的力量与支持;另一方面,由于平台作为私主体天然是逐利的,从而不可避免带有局限性,存在容易侵害公民权益、逃避正当程序约束等缺陷,需要强化外部力量的监督。本文基于网络传播技术发展给网络信息内容治理带来的挑战,在論述网络平台参与信息内容治理的优势基础上,重点论证了网络平台作为治理主体存在的局限性,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优化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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