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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数据的规范含义

2021-09-02郑春燕唐俊麒

法治研究 2021年6期

郑春燕 唐俊麒

摘要:我国中央层面的立法尚未对公共数据的概念进行界定,陆续出台的地方立法主要通过主体要素、目的要素和行为要素划定公共数据的内涵与外延,但各地标准并不一致。公共数据概念作为技术型概念,从其创制的目的出發,当以“公共利益”确定公共数据的内涵,以公共管理与服务的目标划定公共数据的外延。学理上对公共数据概念的理解,并不能与公共数据立法的适用对象简单划上等号。立法者应根据公共数据立法所处阶段,通过多元立法机制设计,为不同类型的公共数据量身打造相应的规范框架。

关键词:公共数据 立法数据 治理公共管理与服务 公共利益

一、引言:争鸣中的公共数据界定

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公共数据已经成为信息时代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重要基础。现行法规范主要以“政府数据”①“政务数据”②“公共数据”③作为概念分析工具讨论数据的共享、开放、利用、安全保障等。然而“政府数据”“政务数据”的概念已经不能完全涵盖包含社会公共部门信息的“公共数据”。学界的研究也逐渐跳脱出“开放政府”的概念范畴,从公共数据所蕴含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政治价值,或者是融合的民生价值出发,讨论公共数据的治理问题。④

十三届全国人大《关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建立健全国家公共数据资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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