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理事会监事制度建设研究*——以广东省为例
2021-09-01徐玉兰
山东图书馆学刊 2021年4期
徐玉兰
(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广东广州 510110)
自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拉开国内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序幕以来,至今已经第九个年头。在公共图书馆理事会制度框架内,除作为决策层的理事会、作为执行层的管理班子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监事。监事是一个成熟的理事会制度内不可或缺的部分。但就目前国内已成立理事会的公共图书馆来看,监事还不是理事会制度的必然选项,相当一部分图书馆理事会并没有设置监事会或独立监事。如果说,理事会制度在图书馆领域已有较为成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那监事制度的研究和实践在图书馆领域才刚刚起步。本文通过对广东公共图书馆理事会监事的职权、职责、产生方式等进行梳理,探讨监事的设置在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中起到的作用,分析监事制度的不足和发展路径等。
1 公共图书馆理事会监事制度法理依据和现有研究成果
1.1 法理依据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明确不同文化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组建理事会,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1]正式拉开了国内公共图书馆理事会制度改革的序幕。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中写到:“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探索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也可探索单独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事业单位财务和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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