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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制度改革的理论探索:历程与争鸣

2021-09-01潘璐

潘璐

摘 要:收入分配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之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并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方式的实现机制。回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从初步形成、改革完善到进一步深化的过程,理论界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制度改革的理论探索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问题研究;第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研究;第三,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研究;第四,缩小收入差距与共享发展研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对生产方式与分配方式关系等政治经济学基础范畴和理论的研究与对话,以扩大研究共识;加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主体地位、实现机制的优化路径研究,推进共同富裕的实现进程,是学术界需要进一步深化的方向。

关键词: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是改善民生、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1992年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指引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确立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改革也历经了从初步确立到逐渐完善的过程。理论探索与制度嬗变是一对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演进既是对分配理论研究成果的借鉴吸收,又推动了分配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发展。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对未来社会的设想,按劳分配是在消灭商品货币关系条件下进行的。因而20世纪90年代前后,理论界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研究与探讨。党的十五大之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方式”问题进入了经济理论工作者的研究视域,由此产生了关于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等一系列问题的大讨论,这场讨论一直延续到党的十六大之后。党的十八大以来,缩小收入差距,推动发展成果的共享等问题成为分配理论研究的重点内容。梳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分配理论的研究进程,对于进一步完善现阶段的分配制度,推进共同富裕的实现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问题研究

(一)关于按劳分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相容的讨论

按照马克思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理论的设想,公有制基础上的按劳分配是通过计划经济的运行模式实现的。然而我国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证明:受生产力水平的限制,我国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因而,20世纪90年代前后,围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及其高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是否相容的问题,理论界展开了前后相继的两个阶段的研究和探索。

第一阶段,从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的召开。在这一阶段内,理论界围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分配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形成了林子力的新型等价交换中的按劳分配理论,谷书堂、蔡继明的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理论、冯兰瑞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完全的按劳分配理论等代表性的理论流派。

其一,林子力(1985)提出的新型等价交换中的按劳分配理论。这一理论认为,按劳分配只能通过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实现劳动“等价”交换。具体而言,林子力首先根据劳动交换的现实关系和历史发展,将抽象劳动划分为三种形态。即将种田、牧畜、织布等不同种的劳动,都当作相同的东西来评定它的量,是劳动的第一层抽象;不仅把不同种的劳动,而且把不同质的劳动当作相同的东西来评定它的量,是劳动的第二层抽象;劳动的第三层抽象不仅涉及劳动本身,还要涉及物质生产条件,即使用先进物质条件的劳动与使用落后生产手段的劳动相比,在交换中会被折合为后者的倍加。其中,第三形态的抽象劳动大致相当于马克思所论述的社会必要劳动。而新型等价交换作为一种经济形态,也就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其市场机制是完整和健全的,同时内含了政府的宏观职能,以排除生产条件的优劣带来的非劳动收入,因而这里‘等价的价值含义发生了变化,是第二形态的抽象劳动所形成的社会必要劳动。由于在马克思留下的关于按劳分配的设想公式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种类不同、质上也不同的具体的活的劳动,而劳动者领得的劳动证书,则表现着各种不同形态的劳动的抽象,这种抽象不包括物质生产条件的影响因素,所以应该是第二形态的抽象劳动;然而在这个公式中,马克思是用时间尺度来直接衡量,但质上不同的劳动,不能用时间尺度来衡量,因而,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公式存在矛盾:一方面承认劳动质的差异,另一方面又要用时间尺度来衡量,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在此基础上,林子力提出:“实践中的按劳分配,和马克思的设想不同,只能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尽管传统的经济模式限制商品生产,但商品生产终归不能排除,劳动报酬也不能不用货币支付。”但这里提到的货币,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货币,而是新型等价交换关系中的“劳动货币”。社会主义经济中的货币劳动的特性可以和劳动者提供的活劳动相对等。这样,就既解决了不同质的劳动不能用时间来衡量的问题,也解决了原来意义上的货币不能和活的劳动通约的矛盾,使按劳分配的理论公式符合现实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1]。

其二,谷书堂、蔡继明(1989)提出的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理论。以谷书堂、蔡继明为代表的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理论流派认为,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缺乏可操作性,因而通过揭示社会主义分配的本质关系,阐明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具体而言,谷书堂、蔡继明认为,基于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原则的基本规定,按劳分配原则借以实现的充分必要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的数量能够保证劳动者各尽所能;商品经济消亡;由全社会统一划分必要劳动與剩余劳动。因而,按劳分配的充分必要条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不具备。在此基础上,谷书堂、蔡继明分析了社会主义分配的本质关系,提出尽管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关系是分配关系的基础,但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本身并不创造收益,而是以某种生产要素的稀缺性和有用性为前提。因而,要阐明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本质和各种分配形式的性质、来源及量的规定,必须要揭示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的创造中所作的贡献。通过分析物质财富的源泉,谷书堂、蔡继明重新探讨了“价值”一词,认为价值就是价格运动的规律,提出:“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物质生产领域和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都创造社会财富,都形成价值。”同时指出,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规定,本身就已确定了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价值决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2]。从而,这一理论流派认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就是在社会必要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基础上,按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所作的贡献进行分配。

其三,冯兰瑞(1988)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完全的按劳分配理论。与上述两大代表性的理论观点不同,冯兰瑞认为:“我们既不能因为有商品经济,有多种经济成分而放弃按劳分配;也不应束缚于传统的原理,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只能实行按劳分配”,从而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完全的按劳分配理论。这一观点认为:完全的按劳分配应该是一种直接的等量劳动相交换,是排除一切商品交换的生产和分配。但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已经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但还没达到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因此,还不能废除商品生产和交换;劳动已具有直接社会性但还不是完全的直接社会劳动,还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保持着私人性。在这种条件下,基本实现了按劳分配,但也还只能是不完全(或不纯粹)的按劳分配。根据唯物史观,分配是由生产决定的,分配反过来又影响生产。按劳分配的不完全性正是现阶段生产并未完全实现“直接社会性”所决定的。当前,承认按劳分配的不完全性,并在工作中采取相应的措施,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此外,冯兰瑞认为,按劳分配原则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作为分配依据的劳动量是劳动者投入生产的自己的活劳动;既不是按物化劳动(资金和生产资料)分配,也不是按社会必要劳动(平均劳动)分配[3]。

第二阶段,随着邓小平“南方谈话”对市场经济非制度属性的一锤定音,黨的十四大也明确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而,在1992年以后,多数学者认为,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是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条件,并不以商品经济的消亡或产品经济的存亡与否为前提。产品经济和商品经济(包括其高级阶段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制度的运行形式,而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原因。因而,在按劳分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相容的问题上,理论界在这一阶段多持肯定意见[4]。此外,部分学者坚持按劳分配的实现须有两个基本条件作为前提——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商品经济已经消亡,这两大条件在现阶段并不具备;同时由于劳动时间并不能够直接反映劳动质的差别,因此传统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在现实中很难得到贯彻,现阶段按劳分配的实质是按劳动贡献分配[5]。

(二)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如何实现的探讨

1992年以后,在对按劳分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相容这一问题探讨的基础上,理论界进一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如何实现”的问题展开了研究与探讨,形成了“按劳分配内容和按劳动力价值形式结合说”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说”两种代表性解释论说。

1. 按劳分配内容和按劳动力价值形式结合说

这种观点较早由胡培兆(1993)提出,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商品化,由市场配置到需要的部门企业中去;进入企业以后,消费品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而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劳动贡献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样既可以使劳动力在合理流动中趋向优化配置,在市场竞争中促使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又可全按劳分配之美[6]。项启源(1996)的观点也类似于胡培兆的观点,进一步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细化为四个环节,并在企业内部的按劳分配的操作上作了进一步的考虑。即在第一个环节,在劳动力市场上,通过各经济规律作用的相互交错,形成统一的平均工资率;第二个环节,经过商品交换,公有制企业的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按劳分配要求的同工同酬,表现为以企业为单位的集体劳动贡献;在第三个环节,以前述第一个环节形成的平均工资率和公有制经济范围内的平均预期收入率为重要参考系,同时考虑企业经营实况和对不同劳动力的需求,确定企业的实际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不同劳动岗位对劳动质和强度的要求,确定不同岗位的劳动者的工资关系。具体职工的工资和奖金以劳动实绩为根据。第四个环节,职工取得货币收入后,完成消费品的购买后,才能实现按劳分配[7]。此外,孙蚌珠、陈新春、王克忠(1997)也表达了类似观点,认为在一般性层面上,现阶段公有制经济中的分配方式受到按劳分配规律和按劳动力价值规律的双重制约,即在公有制内部,按劳分配借助市场经济对劳动力的资源配置方式,按个人投入的劳动量在企业所实现的价值量中的份额分配。

2. 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说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主义工资或者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代表性的学者及观点如下:谷书堂(1992)提出:“社会主义工资,作为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不过是社会根据劳动这种生产要素对财富创造所做出的贡献而给予劳动者的报酬,它实质上是按贡献分配的一种形式;而只有按劳动贡献分配,才能更准确地体现按劳分配的精神[8]。”文魁(1995)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公有制所要求的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也不是一种契约,它是公有制赋予劳动者的一种社会权力,而市场经济决定了它的实现也只能是平均化运行,运行的结果导致工资的平均化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所以工资的市场运行最终结果是动态实现按劳分配[9]。黄锟(2006)指出,劳动者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在形式上是一样的,所取得的报酬在数量上也是一致的,即二者都是劳动力在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V)。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将采取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实现形式[10]。

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研究

1997年党的十五大指出,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围绕分配制度的改革,尤其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问题,理论界进行了一系列研究,但存在较大分歧。这些分歧集中体现为价值理论是否是理解分配制度改革的依据。200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了“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的原则”,促使理论界围绕劳动价值理论与分配制度的改革展开了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一)关于按劳分配理论依据的争论

在如何理解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问题上,劳动价值论是否是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这一问题,成为21世纪前后分配理论研究的热点。

部分学者从价值创造理论找寻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发展为“广义价值论”或“生产要素价值论”,以在同一层面上解释现阶段“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代表性的学者有蔡继明、晏智杰等[11]。

多数学者坚持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反对将价值创造理论看作价值分配的理论根据,代表性的学者有卫兴华、逄锦聚、张雷声、孙蚌珠、张维达等,但“否定论”者在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等问题上,也存在对经典理论阐释的内部差异。例如,卫兴华(2000)指出,按劳分配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存在;劳动者成为生产和产品的主人;劳动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而主要还是谋生的手段等[12]。反对将劳动价值论看作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原因如下:第一,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论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问题时,恰恰认为社会主义不再存在商品生产,劳动不再形成价值,因而不可能用劳动价值论说明按劳分配。第二,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分配不是“理论基础”或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但可以称为收入源泉的关系。因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建立在其上的剩余价值论,是用以分析和阐明资本主义分配关系和各种收入来源的理论依据,但不是用以说明为什么要实行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要解释资本主义分配方式或分配制度的理论与事实依据,首先应讲要素所有权或产权。张雷声(2002)认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在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是两个不同层次的理论问题,分别阐述价值由谁创造以及创造的价值量如何分配的问题,如果把劳动创造价值看作是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势必会导致产生一种观点:生产要素因凭借其经济上的所有权参与了价值分配而具有创造商品价值的作用[13]。孙蚌珠(2002)认为,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根本原因是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归劳动者共同占有;但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两个范畴也有联系,即价值创造是价值分配的基础。劳动创造出的剩余产品如何分配尽管由社会生产方式决定,但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角度出发,从人类社会发展的目标方向出发,剩余产品最终应该满足它的创造者的需要,马克思分析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便是这样的理想状态,在那里“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的生活的一种手段”,也只有这种状态下才真正实现了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统一[14]。

总体而言,在按劳分配理论依据的讨论中,多数学者就劳动价值论不是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达成共识,认为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应该由包括生产力、生产资料所有制在内的生产方式所决定。但理论界在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研究这一问题上,也存在原则性分歧。这一原则性分歧的产生,根源于对劳动价值论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按劳分配能否相容等问题所持的不同观点。

(二)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依据的争论

由于对劳动价值论、价值创造与收入分配关系的不同观点,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问题上,这一时期的理论研究观点同样纷繁复杂。

其一,将生产要素价值论看作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这种观点认为“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收入是按各种要素对价值的贡献进行分配。

其二,将要素财富论看作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这种观点认为,国民收入的分配实际上也是使用价值(社会财富)的分配,而不是价值量的分配;而使用价值的创造是由包括劳动、资本、土地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拥有这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按照生产要素对使用价值的贡献分得应有份额[15]。

其三,将要素所有权看作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这种观点是学界的主流观点,在批判上述两种观点的基础上,学者们提出了以下几点论据。(1)按要素分配可以同生产要素的不同所有制联系在一起,凡存在生产要素的不同所有制形式,生产要素归不同主体占有,这些生产要素投入后,都有权利对创造的新价值提出索取权[16];(2)坚持活劳动创造价值,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并不否认物化劳动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作用,但决不能把价值源泉的一元化和价值形成的多元化,价值创造的条件和价值的源泉混为一谈。作为凝结物化劳动的生产资料,必须通过劳动者的具体劳动运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才能创造出新的使用价值,并把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之中[17];(3)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并不表明一切生产要素都是价值的源泉;财富的源泉是劳动与自然界或自然物质;而价值的源泉不包括自然物质[18]。(4)将生产要素价值论看作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一方面混同了价值创造与收入分配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把特定历史阶段上索取权的合法性当作了自然的必然性和永恒的历史性[19]。

其四,从财富创造的层次、价值创造的层次、以及财产关系层次等多角度分析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这一观点认为,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是多层次的。首先,生产要素的共同努力是财富创造的源泉;其次,劳动是价值的源泉,但劳动创造价值增添了新内涵,即知识劳动将成为价值创造的主体,控制资本和土地要素市场运作及其增值的始终是活劳动;再次,财产权利是收入分配的前提条件和经济依据[20]。

三、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研究

随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的确立、改革的深化,理论界在21世纪前后围绕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能否结合、如何结合也展开了一系列研究,主要形成了两种分配方式的补充结合说、涵盖说、矛盾说三种代表性观点。

(一)补充结合说

补充结合说认为现阶段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可以有机结合,甚至可以优势互补。学者们从生产方式、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博弈论等角度对两者可以结合的原因进行了论证,并对如何结合进行了深度分析。

譬如,何临勇(1998)提出,马克思恩格斯既按生产方式划分了五大社会形态,还按经济运行形式划分了三大社会经济形态,从而社会分配方式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相应的分配方式;二是社会经济运行形式所决定的分配方式;三是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经济运行形式相结合的条件下的分配方式。其中,按經济运行形式划分的三大社会经济形态的分配方式分别是自然分配方式、市场分配方式、计划分配方式。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和市场经济的运行形式的内在的有机结合,是两种序列社会经济形态的内在结合,因而由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按劳分配与由社会经济运行形态决定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也是内在的有机结合[21]。

黄泰岩(1998)、张雷声(2001)认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依据在于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关系及其性质、结构。黄泰岩还提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两种分配方式的结合既有外部的结合,也有内部的结合。一方面,公有制经济对按劳分配决定性要求,与非公有制经济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决定性要求,使得两种分配方式在所有制结构的外部实现结合。另一方面,由我国特定的所有制形式和所有制实现形式所决定,同一所有制经济内部可以同时存在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两种分配方式。例如,在混合所有制经济内部,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可以共同发生作用,实现二者的内部结合;在国有企业中,股份制改造使按股分红也成为职工收入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它和按劳分配相结合构成国有股份制企业的分配方式;在股份合作制经济中,同时存在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以及资本联合两种分配方式,使得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在同一经济中实现内在的结合[22]。

陈仕中、张云伟(1999)从博弈论的视角提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基础在于两者都包含对企业利润的分割占有,都反映了不同的产权所有者所拥有的剩余索取权利和要求。从长期来看,二者选择分配规则是多次博弈过程,虽有矛盾相冲突,但通过“学习”他们会发现,不合作的成本会远高于收益,所以,理性的“经济人”便会产生合作的欲望,导致了诱致性与强制性分配制度变迁共同发生的渐进性过程[23]。

张作云(2000)比较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涵和特点,认为两者恰好可以实现互补结合。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分别是劳动者主导型的分配方式,以及按生产要素所有者(含使用者)主导型的分配方式,在实践过程中分别更侧重产生公平和效率。按劳分配实现了劳动者的公平,因而它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但却在资源的投入、充分利用、节约和效率的提高存在一定局限性;按生产要素分配在资源选择效率和资源节约效率上具有促进作用,却易产生活劳动浪费的代价。因而二者各自具有的局限性正是对方的优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把两种分配方式结合起来,优势互补,对于推进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4]。

黄锟(2006)认为,按劳分配采取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形式,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衔接点,两种分配方式结合的实质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与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的结合,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具体体现,结合的具体方式有板块式结合和渗透式结合。其中,板块式结合是在宏观上,两种分配方式现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渗透式结合是指在微观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将采取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实现形式,实现与按劳动力要素分配在分配方式、分配对象、分配数额、分配规律及收入形式上的同一性,从而两种分配方式相互渗透、相互作用而融为一体,形成统一的分配体系,正因为有这种微观上的结合方式,使得宏观上的板块式结合具有了实际意义[25]。

(二)涵盖说

涵盖说认为:生产要素既包括劳动要素,也包括资本、土地和企业家才能等非劳动要素。所以,如果把按劳分配理解为一种而不是唯一的分配形式,那么,按生产要素分配,实际上包含了按劳分配[26]。

谷书堂、蔡继明最早提出了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理论,并在20世纪90年代及以后陆续发表了一系列相关研究成果,深化了对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研究。具体而言,这一观点主张,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质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生产要素中包含了劳动要素,所以,“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实际上是指把按劳动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非劳动要素的贡献分配结合起来。此外,按要素贡献分配作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统一分配形式,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在纯粹的公有制经济中(如国有独资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和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因而分配方式包括按生产资料贡献的人均分配和按劳动贡献分配双重分配;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按要素的贡献分配既可能反映以劳动贡献为主要尺度的分配关系(如劳动者持股的公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也可能反映以非劳动贡献为主要尺度的收入分配关系(如私营企业的老板、经理阶层和个体户等),还可能反映的是纯粹劳动所得(如雇佣劳动者)[27]。

(三)矛盾说

持矛盾说的学者们一致认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两种分配方式具有矛盾性;但对于两者能否并列兼容,该论说内部还存在一定的认识差异。晏智杰(2002)指出,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与现阶段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在所要求的社会经济条件、分配的对象、方式和形式等方面都存在根本差别,这种差别集中表现为:按劳分配原则只承认劳动取得收入的权利,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则将这种权利推广到还包括其他各种要素,因而两种分配方式不能兼容,强行将两者并列会导致自相矛盾[28]。傅桂林、张燕英(2002)认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两种分配方式在分配原则、分配权利、分配数量、平等观等方面是相互矛盾的,这一矛盾实质上来源于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矛盾,但可以通过找出解决矛盾的出路,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29]。

四、缩小收入差距与共享发展研究

随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与完善,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凸显。2000年以后,我国的收入基尼系数突破了0.4的警戒线,收入差距问题开始凸显。党的十八大以来,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进入攻坚阶段,理論界在汲取前期收入差距问题的研究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将分配理论研究聚焦到共享发展的实现理路研究上。总体而言,党的十八大以来,理论界提出的共享发展的推进路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宏观的政府层面上,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奠定共享发展的根基;在中观的社会层面上,完善第三次分配的机制;在微观的企业层面上,构建所有制和管理层面的共享关系。

(一)宏观层面的推进路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经济理论界围绕推进共享发展的实现理路,在宏观层面的推进路径上,主要提出了以下经济措施。第一,做强做大公有制经济、完善公有制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发挥公有制经济“普照之光”的功能,推进“先富”带“后富”的进程;第二,完善发展成果增量和存量的初次分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例如,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完善要素贡献的市场评价机制,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鼓励发展包容性金融,推进信贷机会的平等。第三,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特别是,健全城乡之间、体制内与体制外之间、高收入与低收入之、各地区之间教育等公共服务的均衡化程度,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等。

(二)中观层面的推进路径

在推进共享发展的中观路径上,学者们主要提出了以下两方面的推进理路:其一,强调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建立先富帮后富的机制。具体言之,从慈善立法、慈善组织自身建设和外部监督等方面入手,重塑慈善组织公信力;建立、健全监督以及管理机制;避免政府干预过度,发挥好引导职能;建立和完善诸如开征遗产税、赠与税以及相关税收激励制度;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主管单位及负责人制度,加大对志愿服务的法律保障与激励制度;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做大做强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其二,推动数据资源的社会化使用,以及教育资源的均衡化,通过人力资本投资(公平教育)以及推进新型生产资料的社会化使用,推动劳动者从简单劳动的拥有者向复杂劳动的拥有者迈进。

(三)微观层面的推进路径

在推进共享发展的微观路径上,学者们聚焦企业的所有制、管理层面和工资分配层面,提出了推进共享发展的实现理路。例如,刘晋祎(2017)提出,公有制企业一方面应优先确保在所有制层面或制度层面上实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共享关系,促使劳动成果能够实现劳动者共同创造与享有,另一方面,借鉴民营企业和国外企业的相关管理经验,创新管理机制、运行效率,以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企业内部的劳动生产率,实现管理层面上的共享;发挥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在中国农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民营企业应创新企业的管理机制,力争实现劳动与资本两大支点的动态均衡,通过劳动者持股、终身雇佣、最低工资增长等机制的改革创新来扩大劳动者在经济收入和机会权利方面的共享范围,降低员工不公平感和相对剥削感,增强其主体责任感、企业归属感和生产积极性,促进在民营企业中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动态均衡和统一;此外,切实完善民营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增强劳动者的议价能力,使劳动与资本处于一种良性的博弈状态,提升劳动者在管理层面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促进企业管理型共享关系的实现[30]。潘文轩(2018)也提出,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和谐共赢的劳资关系,关键在于建立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特别是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增长机制。例如,推进员工持股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政、企、劳三方的协商机制,通过技术与商业模式创新增加经营性收入实现益贫式增长[31]。

五、结语和展望

从经济思想史的视角来看,从20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由于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设想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差别,理论界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问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进行了循序渐进的理论探索与争鸣;同时,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为导向的分配体制改革,使得居民收入水平在大幅度提高的同时,收入差距问题也逐渐凸显,党的十八大以来,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进入攻坚阶段,理论界在汲取前期收入差距问题的研究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将分配理论研究聚焦到共享发展的实现理路研究上,取得了较为全面的理论研究成果。

总体而言,理论界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收入分配理论进行了深入且系统的动态研究与探索,这些理论探索既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实践的反映,同时也推动了包括分配制度在内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分配理论研究中存在的分歧,一方面源于对劳动价值论、生产方式、分配方式等政治经济学基本范畴和关系的不同理解,另一方面,这些分歧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运用于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中不可避免出现的。正是在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的反复认识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理论逐渐科学化,推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完善。此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分配理论研究中长期存在的分歧以及推进共享发展的现实问题,也提供了需要进一步拓展与深化的方面:其一,通过加强对话和交流等途径,进一步加强对决定分配方式、分配关系的基础理论研究;其二,增强对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学理性研究;其三,关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科技革命对分配关系的影响,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实现机制的优化路径研究,以及“先富带动后富”的实现机制研究,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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