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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三有”经济体制与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2021-08-30常璇王国敏

理论探索 2021年3期
关键词:现代化经济体系三有经济体制

常璇 王国敏

〔摘要〕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三有”经济体制。构建“三有”经济体制可以促进农业经济结构优化、生产效率提升、增长动力转换、发展方式转变,从而推动农业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当前构建农业“三有”经济体制面临着要素市场与线上商品市场发育不充分、市场竞争秩序与交易秩序不佳、农民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缺乏市场竞争力、新型经营主体与服务主体活力不足、政府宏观调控存在越位和缺位等短板,其突出而集中地体现为农业要素市场发育不充分、市场竞争秩序不佳、微观主体务农兴农积极性不高、微观主体能力不强、宏观调控机制不健全。为此,应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着力培育农业要素市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高农业综合收益、推进人的现代化、提升农业调控精准性,切实通过构建“三有”经济体制来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 “三有”经济体制,现代化经济体系,农业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21)03-0075-09

“农业高质量发展”是党的十九大之后提出的一个崭新命题,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点工作。一方面,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是一个农业提质增效、提档升级的过程。它不仅需要从生产力着手,通过推动生产力内部各要素的改进提升以及彼此间的优化组合和良性互动来实现;也需要从生产关系着手,通过推动生产关系的适应性调整和变革来消除妨碍生产力发展的制度性因素,为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拓展空间、开辟道路。然而目前来看,学界对农业高质量发展的研究,多数停留在技术进步、“互联网+”、数字驱动等生产力层面,尚缺乏从生产关系层面展开的探讨。另一方面,推动農业高质量发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 〔1 〕,是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的必然要求。为此,必须立足于乡村振兴的战略背景来探讨和推进。而理解“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在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对比中加以考察,相较于后者,前者至少凸显出“两个变”:一是破解矛盾的变化,即由破解“总量不足”的矛盾转变为破解“结构性”的矛盾;二是战略布局的调整,即由“统筹城乡发展”转向“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论述“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时首次提出的,在次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二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更是明确指出,要“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略,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的同时……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 〔2 〕13,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的第五部分“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3 〕29中首次提出的。然而目前来看,学者们在开展相关研究时,对第一个“变”的观照较多,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而对后一个“变”缺乏足够的观照,并没有把对乡村振兴的相关研究放在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新视域下。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分析,本文尝试基于“三有”经济体制的视角来研究农业高质量发展,这既是立足于生产关系层面的探讨(经济体制正是一定生产关系借以实现的具体形式),也是立足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考察(“三有”经济体制正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着力点) 〔4 〕。

一、构建“三有”经济体制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机理分析

所谓“三有”经济体制,即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具体而言,市场机制有效是指在完善产权制度、健全市场体系的基础上,依托价格、供求、竞争三大市场机制,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微观主体有活力包含两层内涵:一是微观主体具有从事经济活动的强烈意愿和内生动力;二是微观主体具备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在条件和内在能力。宏观调控有度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宏观调控的范围要适度,即要划清政府和市场以及政府和微观主体的行为“边界”,政府行为的范围应限定在规划引导、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得越界作为、过多干预市场、过分插手微观主体的生产经营事务;二是宏观调控的力度要适度,既不能大水漫灌强刺激,也不能小水漫灌无感觉。

可见,通过构建“三有”经济体制来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绝非“三有”经济体制和“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观凭空嫁接,而是有着科学的依据和内在的逻辑(见图1)。

(一)促进农业经济结构优化——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

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矛盾已由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性矛盾,主要体现为粮食生产量、进口量、库存量“三量齐增”与物质和服务成本、人工成本、土地成本“三本齐升”并存、消费结构升级与农产品质量提升滞后、农产品国内外价格倒挂与农业保护政策乏力、农民增收缓慢与全面小康存在差距等几对矛盾 〔5 〕。造成上述结构性矛盾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体制机制的弊端,主要体现在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农产品质量监管体制、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等多个方面。因此,与高速增长阶段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对冲”周期性波动和供求总量失衡的操作有所不同,在高质量发展阶段,面对主要根源于体制机制性障碍的供给侧结构性矛盾和问题,必须超越政策性操作的局限而伸展至体制机制层面,通过构建与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体制机制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6 〕。建立健全“三有”经济体制,正是从体制机制层面来破解我国农业发展的供给侧结构性矛盾,因而有利于优化农业经济结构,进而提升农业发展质量。具体而言,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要素配置机制和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等有效的市场机制,有利于优化农业生产结构,提升农产品质量;构建能够充分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的体制机制,有利于优化农业劳动力结构,提升农业劳动力质量;构建适度的宏观调控机制,有利于缓解因市场失灵而引发的诸如农业公共服务供求、重要农产品供求等多方面的结构性失衡,提升农业发展的整体质量。

(二)促进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实现更有效率的发展

习近平指出,“经济发展就是要提高资源尤其是稀缺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投入生产尽可能多的产品、获得尽可能大的效益” 〔7 〕77。然而,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三大效率”皆低是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一大掣肘。以粮食生产为例,在劳动生产率方面,我国农民人均产粮与其他国家存在较大差距 〔8 〕180;在土地产出率方面,我国单位面积土地产粮少,2018年大豆单产仅为1882公斤/公顷,而美国大豆平均单产2015年已经达到3200公斤/公顷;在资源利用率方面,从水资源来看,2016年我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仅为0.542,而世界先进水平为0.7~0.8 〔9 〕。农业生产效率低,不仅使得我国农业基础不牢、韧性不足,也使得我国农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国际竞争力不强。建立健全“三有”经济体制,特别是构建有效的市场机制,恰恰能够有效提升我国农业生产的效率。具体而言,扩大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破除阻碍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有助于提高要素的配置和使用效率;推动农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利于实现农产品“优质优价”,从而通过价格的“传导”和“反馈”机制,促使更多优质要素流向优质农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提高优质要素的使用效率;形成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作用,促使各生产者和经营者提高劳动生产率。此外,通过构建能够充分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的各项制度,比如农民教育培训机制,有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技术运用效率。通过构建适度的宏观调控机制,对交易、定价等环节进行监管,对妨碍自由竞争的行为进行惩处,也会使得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更加规范、有序,从而进一步提高要素的利用效率。

(三)促进农业增长动力转换——实现更加公平的发展

关于經济增长的动力是什么,经济学界一直进行着广泛的探讨,亚当·斯密将劳动分工看作促进经济增长的动力,凯恩斯将需求视为经济增长的动力,熊彼特将创新作为经济增长的动力。然而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经济学界都将制度因素排除在经济增长的动力之外。道格拉斯·诺斯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开辟了探索经济增长动力的新道路,他将有效率的经济制度看作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此后,乔治·阿克劳夫也把制度安排的缺乏看作经济发展的主要阻力,因为即使拥有大量的资本,如果缺乏好的制度安排,这些资本也无法有效地用于生产活动。由此可见,除了劳动分工、资本积累、技术创新等,制度变革和创新也是经济增长的一大动力,这一点对农业经济的发展同样适用。当前我国农业发展已经到了“动力转换”的关键阶段,这一方面是由于传统动力日渐“式微”,劳动力、资本、土地等要素的成本在不断上升,这些要素投入的边际效应在逐渐递减;另一方面是由于传统动力主要集中在生产力范畴之中,着重于促进农业经济“量”的积累,提升经济增长的效率,而难以兼顾到公平。构建“三有”经济体制,以此作为我国农业增长的新动力,不仅可以打通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不畅的“梗阻”,为农业发展增添活力,而且可以从生产关系层面促进农业经济“质”的提升,以优良的制度设计实现更加公平的发展。具体而言,建立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机制,可以缩小工农业之间的“剪刀差”,促进二者平衡发展;建立适度的宏观调控机制,既可以缓解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的干扰,也可以缓解政府过度干预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的破坏,促进市场公开公平竞争。

(四)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更可持续的发展

外延式扩大再生产和内涵式扩大再生产是扩大再生产的两种不同方式,前者主要是通过增加要素投入数量来实现生产规模的扩大,后者则主要是通过提高要素使用效率来推动生产的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农业采取的是粗放型的外延式发展方式,过度依赖生产要素的大规模投入和农业资源的高强度利用,不断透支着我国有限的农业资源,挑战着环境的承载力“底线”。据统计,近年来我国耕地资源和水资源总量均呈减少态势,全国耕地面积总量从2012年的135158.4千公顷减少至2017年的134881.2千公顷 〔10 〕259,水资源总量从2016年的32466.4亿立方米减少至2017年的28761.2亿立方米,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地下水“漏斗” 〔10 〕243,而这其中既有自然和工业方面的原因,当然也有农业发展的原因。同时,农业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农药、化肥等,造成了严重的“内源性”污染问题,使得土壤有机质减少、农业灌溉用水受到污染。然而,同工业生产不同,农业生产是一个具有高度自然依赖性的产业,如果继续沿用粗放型的外延式发展方式,由此而引发的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势必影响农业的长期持续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将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为集约型的内涵式发展方式。构建“三有”经济体制,能够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支撑。具体而言,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市场化的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有助于促进资源的节约利用;完善财政支持农业的机制,加大对绿色农产品生产的资金倾斜力度,有助于引导农业生产者进行绿色生产;健全基础设施建设机制,加大喷灌、滴灌等先进灌溉设施的建设以及农业废弃物处理装备的配置,有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等。

综上,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合力推动着我国农业的高质量发展。微观主体有活力是核心,市场机制有效和宏观调控有度都是微观主体有活力的保障。有效的市场机制可以通过高效的资源配置、公平的市场环境等激活微观主体蛰伏的发展潜能,增加微观主体的发展活力;有度的宏观调控能够为微观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给予科学的引导、进行必要的监管、提供优质的服务、创造和谐的环境。其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则是在市场失灵、市场缺位时进行补位,二者相互补充、有机配合,共同为微观主体活力的释放和增添提供保障。

二、构建农业“三有”经济体制面临的短板剖析

通过构建“三有”经济体制来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其首要前提是要在我国农业领域构建起“三有”经济体制。目前来看,我国在构建农业“三有”经济体制方面主要面临以下几方面的短板:

(一)农业要素市场与线上商品市场发育不充分

市场体系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载体和平台。然而当前我国农业市场体系发育尚不充分,最为突出的是要素市场发育滞后,使得市场对要素配置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导致农业发展面临部分要素严重短缺与大量闲置并存的双重困境 〔11 〕。在土地要素方面,农地流转主要限于熟人之间的非正式流转,而非通过正式契约关系达成的市场化交易。同时,城乡土地权能与交换均不平等,以江苏省为例,城市三类用地中价格最低的工业用地,是农村三类土地中价格最高的耕地的6倍多(见图2),从而导致土地流转难,土地大量闲置。在劳动力要素方面,农民不论是外出务工还是在农忙时节雇人,都主要是通过熟人介绍,这不仅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难,而且通过熟人介绍的方式从附近村庄雇人,也会由于邻近地区种植结构的同质性、农忙时节的集中性而导致“雇人难”“雇人贵”;户籍制度阻礙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并且导致农民工与市民同工不同酬不同权,多数农民工难以在城市稳定生活和工作,因而双重占用城乡资源,致使资源闲置和浪费。在资本要素方面,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为农村服务的金融机构数量较少,农民贷款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民间借贷或通过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利率偏高且风险较大,导致农民融资难、融资贵,农业发展时常面临“资金贫血”的难题。除了要素市场发育不充分外,农业市场体系发育的另一块短板在于商品市场中线上商品市场发育不充分。具体表现在:农业电商平台发展混乱,缺乏统一的行业规则;线上平台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个别商品实物与描述差距过大;部分电商平台经营的农产品品类过多,难以实现精细化管控;区域性、大规模、专业化的农业电商平台(比如专门销售地理标志产品的平台)缺乏。上述问题的出现说明我国亟需健全农业市场体系,当然,由于要素市场发育不充分主要涉及的是“市场有无”的问题,而线上商品市场发育不充分主要涉及的是“质量高低”的问题,加之要素配置具有传导性和扩散性,因此,培育农业要素市场更为迫切。

(二)市场竞争秩序与交易秩序不佳

如果说市场体系为市场行为的发生提供着“硬平台”,那么市场秩序则为市场行为的实施营造着“软环境”。良好的市场秩序同健全的市场体系一道,共同构成了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和保证,使得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当前,农业农村市场秩序存在两大问题:一方面,市场竞争秩序不佳。市场机制由价格、供求、竞争三大机制构成,其中,竞争机制是价格机制和供求机制发挥作用的前置要件。只有具备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价格才能正常地反映供求关系,供求才能有效地影响价格水平,否则,价格反映将失灵,供求传导将受阻。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农业农村市场仍存在着一定的地域性垄断,农资销售、农产品收购被个别“地头蛇”“黑势力”或少数几个大型经营主体把控,市场相对封闭,外来经营者难以进入,致使竞争不充分、不公平。此外,市场信息公开性和透明性欠缺,质量信息不对称引致“质优价不优”,使得“等价交换”的原则遭到破坏,导致价格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出现“错位”,最终使得优质资源难以流向优质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另一方面,市场交易秩序不佳。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作为社会生产总过程的四个环节,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交换作为四个环节的中间环节,它在整个社会生产总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马克思曾将从商品到货币的转换看作一次“惊险的跳跃”,因为如果商品无法顺利销售出去,商品的价值将无法实现,社会再生产将难以开展。要确保商品交换顺利进行,必须要有规范的交易秩序。然而目前在农资交易市场和农产品交易市场上,交易秩序仍存在一些“病症”,比如不讲诚信,缺斤短两,以次充好,未按事先约定的合同交付商品或支付货款,非法经营,无证无照经营,未建立经营台账,销售国家禁用的农资和假冒伪劣商品等。这些都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妨碍了同类商品特别是优质商品的销售。上述情况说明我国农业农村市场秩序亟待优化,不仅要优化交易秩序,更为迫切的是重塑市场竞争秩序。因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只有公平竞争才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而且一旦有了充分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才会将以往商品交换过程中具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主体“淘汰出局”,交易秩序才会由此得到优化。

(三)农民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缺乏市场竞争力

微观主体活力的迸发是主客体双向互动、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健全的市场体系、规范的市场秩序仅在客观上为其提供了条件和可能,要使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还需要市场主体自身具备竞争力。然而,当前在农业领域,不论是“个体”层面的市场主体即分散的农民,还是“集体”层面的市场主体即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比较缺乏市场竞争力。一方面,农民市场竞争力不足。多数农民为小规模、分散化经营,生产经营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较弱,单门独户很难独立闯进市场,在市场谈判中话语权也较弱;他们既缺乏资金又缺乏现代农业设施,抗击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都较弱。以自然风险为例,近年来我国农作物受灾、成灾面积依然较大,2014-2018年农作物年平均受灾率达到13.5%,年平均成灾率达到7%(见表1);他们自身现代化水平不高,“可行能力”不足,市场经济意识、科学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水平等都较为欠缺,据统计,2018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户主文化程度为高中及以上的仅有13% 〔12 〕33。另一方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乏力。农村集体产权的归属尚不清晰、权能尚不完整,而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资金缺乏,个别村甚至还存在一定债务,资产管理的不规范又加剧了资产的流失,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缺乏有能力的带头人,这些都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乏力。不论是农村集体资产总额,还是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与同样是公有制经济的城市国有企业相比,差距都较大。以海南省为例,截至2019年底,海南农村集体资产总额为225.51亿元,而全省地方国企资产总额高达6182.65亿元,前者不足后者的1/20。上述状况说明我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活力尚未充分迸发,相关改革需继续深化;还说明广大农民的发展活力未充分激发出来,而由于占农民群体大多数的小农户仍是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他们占到我国经营主体总数的98%以上,其耕种面积占到我国耕种面积总数的70%,因此提升广大农民的市场竞争力尤为紧迫。

(四)新型经营主体与服务主体活力不足

农业领域的市场主体具有多元性,除了包括个体层面的农民和集体层面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经营层面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层面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来看,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活力不足。主要表现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发展农业的意愿不强;规模小,包装、仓储、运输等设施不健全;发展分散,同类主体间缺乏联合,没有形成强大的联盟;运行不规范,没有制定统一的管理章程或未按现行章程运营;品牌创建缓慢,产品附加值不高。另一方面,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活力不足。具体体现在:缺乏合作,不仅缺乏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的技术合作、人才交流,而且它们彼此之间也缺乏合作;面向大规模、集中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多,而面向小规模、分散化经营的小农户的服务少;服务范围有待拓展,在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的背景下,我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依然没有推广开来;尚未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服务质量难以保证,等等。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使得新型農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弱化,而且也影响了其对小农户的带动力和吸引力。究其原因,一是部分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本身能力不强、实力不足;二是农业弱质性下“高风险-低收益”引致各主体发展农业的积极性不高;三是政府在农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方面供给不足,未能为农业发展提供充足而优质的保障。

(五)政府宏观调控存在越位和缺位问题

“度”是事物保持一定质的数量界限和范围,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限度,宏观调控也是如此。当宏观调控适度时,其对农业发展所产生的作用是正向的,而当其超过或不足一定度时,就会阻碍农业的发展。当前,部分地方政府在农业领域宏观调控的“度”把握得仍不够得当。一方面,宏观调控存在越位问题。比如,出于地方保护主义,阻碍生产要素向非本县、非本市、非本省的地域流动,不利于区域合作,导致农村产业结构严重趋同化 〔13 〕;在没有充分调研市场形势的情况下,为了帮助一些利益输送者销售苗木等,要求农民改种某种农作物,侵犯了农民对生产经营的自主决策权;利用自身的行政权力强行以低价征收农民的土地,打压民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微观主体的发展或将其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进行经济垄断 〔14 〕320。部分地方政府的不当或过度干预不仅阻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也妨碍了微观主体积极性的发挥,导致市场运行的交易成本上涨,也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另一方面,宏观调控存在缺位的问题。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产业规划、提供市场信息、加强市场监管、建设现代农业基础设施、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等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农民防范农业风险、构建农业保险体系、扶持小农户、支持农产品品牌创建、推广先进农业科技、调处市场主体纠纷等方面仍存在不同程度的缺位,影响和制约了市场机制的运行及微观主体的行动。上述问题说明地方政府在切实履行好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职责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观念存在偏差,未能科学认清自身的“服务型”定位,或者是不担当、不作为,或者是高高在上、操纵市场、命令农民、过度作为;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在重大决策、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机制不健全,宏观调控还未迈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以上五方面的短板构成了我国在农业领域构建“三有”经济体制的掣肘,它们叠加在一起,严重阻碍着我国农业的高质量发展。

三、加快构建“三有”经济体制,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通过构建“三有”经济体制来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涉及的制度变革是广泛而深刻的,因此必须牵住“牛鼻子”、找准着力点。当前,应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加快弥补我国在构建农业“三有”经济体制方面面临的突出短板,也要瞄准我国农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将改革的着力点放在通过培育要素市场和规范市场秩序来建设“高标准的农业市场体系”、通过增强意愿和提升能力来培育“高素质的农业微观主体”、通过提高调控的精准性来形成“高效率的农业宏观调控”等方面。

(一)培育农业要素市场,促进要素市场化配置

健全农业市场体系是构建高标准农业市场体系的首要条件。由于要素配置具有极强的传导性和扩散性,农业生产要素错配、流动不畅等将会影响到农业生产、流通等一系列环节,从而引发一系列供给侧结构性矛盾和问题,因此,健全农业市场体系的当务之急是培育农业要素市场,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特别是建设促进城乡要素融合的体制机制,以缓解因要素配置不均衡而引起的工农业发展不平衡,减缓因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受阻而引起的农业发展不充分。具体而言,在土地市场方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农村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15 〕,促进城乡土地同权同价;健全土地流转交易机制,通过建立城乡统一公开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在平台上进行信息公开、竞价交易、过户办理等事项,从而推动农地流转。在劳动力市场方面,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农民工和市民的身份差别和由此带来的权益差别,减少农业转移人口的后顾之忧,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进而推动适度规模经营并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发展劳务中介机构或平台,实现劳动力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缓解农忙时节的“用工难”“用工贵”问题。在资本市场方面,改革农村金融体制,构建多元共生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尤其要支持村镇银行等农村社区型新型金融组织的发展 〔14 〕386。

(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障经济活动顺利开展

构建高标准的农业市场体系,除了要健全市场体系外,还需规范和优化市场秩序,特别是维护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规范和优化农业市场秩序至关重要,因为市场秩序的好坏影响着市场环境的优劣,而“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 〔16 〕134具有一致性,农业市场环境一旦被“污染”,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将难以顺利开展,如果市场上多数主体的行为“失范”,在这种不良环境的影响下,行为规范者也可能转变为行为失范者,劣市可能驱逐良市。对此,一要健全市场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是竞争公开的前提,为此,应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资、农产品交易信息平台,在平台上详细公布各地各类农资和农产品的交易信息,包括生产和上市的时间、品种、规格、价格等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竞争不公平、“质优价不优”,既保证价格机制能更加有效地调节资源配置,也有助于保护和提升人们生产优质农资和农产品的积极性。二要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竞争更加充分,为此,在做好资质审核、用途管制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可有序扩大农业农村市场准入特别是扩大中西部农村市场的开放程度,使更多主体有机会进入农业农村市场,公平参与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市场竞争。三要完善市场竞争规则。规范的市场秩序离不开统一的市场规则,为此,除了要发挥政府在完善市场规则方面的作用,加快健全各种行业、产品标准体系和法律法规外,鉴于同一行业内的不同市场主体是“矛盾统一体”和“利益共同体”,既相互竞争也共生共存,还应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集体商议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供本行业内所有主体共同遵守的市场竞争规则及相应的惩处措施。

(三)提高农业综合收益,增强微观主体意愿

市场经济中的微观主体是理性的“经济人”,具有明确的利益动机。农业发展的收益如何,直接影响微观主体投资农业的意愿,关系微观主体发展农业的内生动力和活力。为此,应切实提高农业综合收益,一方面要强化农业发展的科技支撑,发挥科技促进农业发展的“乘数效应”。加强农业科技研发,构建地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三方协同的农业科技创新机制,加快集中攻关一批应用型科研项目,包括面向经济效益高的经济作物种植业和畜牧养殖业的技术设备、适宜在山地丘陵和沿海滩涂等特殊地域使用的农机设备以及面向小农户的轻简型装备。创新农业科技推广机制,对于农民需求度高的实用型农业技术,可借鉴陕西“大荔模式”,把公益性的农技服务与市场化的农资经营等结合起来,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农技推广模式 〔14 〕287。另一方面,要延长农业产业链,弥补农业自身比较收益低的劣势。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有条件的主体在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立农产品加工企业,顺应人们消费需求向多样化、高阶化发展的趋势,重点开展保健品、减肥品等功能食品以及绿色休闲食品的加工,并注重打造自有品牌,以扩大市场占有率、提升产品附加值。推动农业生产与乡村旅游等相结合,比如开展插秧体验、小麦收割打场体验等活动,打造具有艺术性、创意性的麦田景观等。

(四)推进人的现代化,提升微观主体能力

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的、起决定性的要素。任何一个农业市场主体在本质上都是由“人”构成的,因此迫切需要推进人的现代化,弥补人的能力短板。所谓“人的现代化”,是指人的思想观念、心理态度、行为方式等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它意味着人的各方面素质的普遍提升。通常而言,开展教育培训是推进人的现代化最为有效的途径,因此亟需完善农业从业者的教育培训机制,加快建设和充分依托各种线上云平台,并结合田间学校等线下实践平台,针对各主体开展灵活多样的培训。教育培训应坚持分类施策、重点突破,针对不同的微观主体,着重提升其某一或某几方面的素质。对于小农户而言,应加强其种养技能培训;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而言,应提升其管理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对于村干部而言,应提升其服务意识和管理能力;对于农资销售商和农产品收购商而言,应提升其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在数字化的时代背景下,对于所有主体而言,都迫切需要提升其现代信息技术运用能力。需要指出的是,提升农民的市场竞争力,仅靠提升其自身的素质是不够的,还需推进农民的“组织化”。除了通过进一步培育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来促进分散农民的组织与合作,还应充分依托网络平台为他们提供“统”的组织化的商贸流通、信息服务、生产协同等各种服务 〔17 〕。

(五)提升农业调控精准性,创设良好的宏观环境

农业具有弱质性、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在农业领域时有发生,由此需要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兜底、引导、服务作用。由于农业宏观调控存在“越位”和“缺位”并存的问题,因此下一步应着力构建“精准”的农业宏观调控机制。具体而言,一是明确调控方向。考虑到目前农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和未来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走势趋向,总体而言,未来我国的农业政策应重点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绿色发展、农业技术推广、农民教育培训、仓储烘干保鲜物流设施建设、信息化设备搭建、农业防灾减灾设施建设等方面倾斜。实践中要因地制宜,比如在选择重点支持的农产品品类时,各地除了要加大对大豆等全国性紧缺农产品的支持力度,还要加强对本地特色、优质农产品的支持力度。二是找准调控对象。从支持的对象来看,应重点支持有长期务农意愿以及从事特色优质农产品生产的农业经营主体,可为他们提供贴息贷款,同时要特别增加面向他们的防灾减灾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受灾专项补助,确保其正常的生产、生活不因灾情的发生而受到影响,切实保护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从监管的对象来看,要加强对各生产经营大户的监管,对具有不良行为的主体不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还要将其计入征信系统中。三是发挥大数据的工具性作用。受自然和社会双重因素影響,农业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为此,应“建立基于大数据的决策支撑系统” 〔18 〕,全面掌握我国各地农业生产条件、各类农产品种植面积、农产品和农资销售价格、农业受灾情况等并对其进行动态追踪监测,从而科学施策、及时引导、精准扶持。当然,在发挥大数据这一技术手段的同时,还要结合专家学者的专业论证和广大农民的民意调查进行决策,并建立农业决策效果评估机制,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和对利益相关方进行问卷调査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政府规划、政策等进行效果评估并及时修正、完善 〔19 〕。

概言之,通过培育农业要素市场、规范农业市场秩序、提高农业综合收益、推进人的现代化、提升农业调控精准性等,可以弥补我国在构建农业“三有”经济体制方面的突出短板,有助于建设“高标准的农业市场体系”、培育“高素质的农业微观主体”、形成“高效率的农业宏观调控”,从而建立起推动我国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三维驱动”复合型动力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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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于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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