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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投资者人数上限的法律规制

2021-08-30蒋英燕

理论探索 2021年3期

蒋英燕

〔摘要〕 我国股权众筹面临双重困境,发展缓滞低迷。股权众筹对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稀释投资人风险等具有积极作用,但其“私募”定性不符合股权众筹的“公募”基因,现有法律对投资者人数上限设定是掣肘其快速成长的主要根源。破解投资者人数设限困境是我国股权众筹健康发展的现实需求。从当前看,需作一过渡性安排,具体包括:构建小额募股豁免制度,设定分类层级式投资限额,对投资者人数限额进行过渡性设置;从长远看,应从法律上优化股权融资相关条款,以逐步淡化直至取消对股权众筹投资者人数上限标准,从而真正激发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活力。

〔关键词〕 股权众筹,中小企业融资,小额募股豁免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21)03-0117-05

发展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真正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对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的权威定义:“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从个人投资者或投资机构获取资金的金融活动。其主体包括融资方、众筹平台、投资者三个要素。” 〔1 〕这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以公司股权为标的、面向不特定公众发行的新型资金募集方式。股权众筹与公司股权紧紧相连,代表着资本市场的新锐力量,是一种实质性的金融创新。以美国《JOBS法案》为代表,各国皆在法律制度上积极回应股权众筹这一金融创新模式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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