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资本运作逻辑下的数据权利保护
2021-08-30郑智航
求是学刊 2021年4期
摘要:数据权利保护个人控制模式从个人对数据的自决权出发来构建数据权利保护体系,并赋予数据权人知情权、要求更正权、要求删除权和限制处理权等具体权利。数据权利保护社会控制模式倾向于从数据对共同体的价值和特定群体良好的数据秩序出发,建构一套以保护共同体“文明规则”为核心的数据保护制度。个人控制模式与社会控制模式存在诸多分歧,但都在一定程上忽视了数字资本运作的基本逻辑。数字资本运作的基本逻辑带来了数字身份、数字劳动和数字消费三重异化,并直接影响到数据权利人的身份权、劳动权和消费权益。数据权利保护的要旨并不是要让数据永远停留在个人层面,而是要在保护数据权人的前提下去促进数据的流通与增值,从而防止数据资本的异化。
关键词:数据权利;数字资本;数字异化;数字共享
作者简介: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和网络安全学院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青岛 266237)
基金项目: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创新团队资助项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中的数据运用与数据治理创新团队”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21.04.013
随着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日常交往和社会行为愈来愈多地通过数据这一中介来实现。这种数据化在使人类交往愈来愈简约化和便利化的同时,也给人们的交往安全带来了巨大风险。一方面,个人身份數据、关系数据、行为数据和言语数据非常容易遭到泄露,而且在网络环境下这种泄露往往具有不可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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