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兰克对道德命令的本体论阐释
2021-08-30徐凤林
求是学刊 2021年4期
摘要:弗兰克一方面肯定康德关于道德义务思想的重大贡献,另一方面也指出康德把道德命令变成一种纯粹理论意识或抽象法则是片面的。他从神人性、人的心灵结构、“原初的实在”三方面,对道德义务思想进行了本体论解释。神人性意味着一个人只有在道德要求中听到来自存在深处的、有本体论根据的声音时,善的实现对他来说才能获得合理意义。在心灵的情感、意志、精神三层结构中,道德所在的第三层级是一种塑造心灵的超越力量。道德命令作为绝对价值是某种原初的动态实在,它通过吸引人的精神而为自己在经验现实中的实现开辟道路。
关键词:康德;道德命令;弗兰克;神人性
作者简介:徐凤林,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1)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20世纪俄国社会哲学研究”(18AZX015)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21.04.007
就西方伦理学说史而言,可以把伦理学划分为康德之前的伦理学和康德之后的伦理学。康德伦理学之所以具有划时代意义,在于他确立了人的理性自律,从而建立了人的道德理性自我确立和自我塑造的规范伦理学,体现在其“绝对道德律令”学说中。然而,在俄国哲学家弗兰克(1877—1950)看来,康德的自律伦理学既有其不朽功绩,也有其明显缺陷,集中表现在这一规范伦理学缺乏本体论根据。因此,弗兰克在其社会哲学、心灵哲学和人学中,对康德伦理学的“应有”及“绝对道德律令”范畴进行了批判分析和重新解释。这些分析和解释涉及伦理学与宗教的关系、道德与信仰的关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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