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如何对待辩护意见?
2021-08-30蔡元培
法学 2021年8期
●蔡元培
引言
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我国辩护制度得到了较好的完善。近年来,由最高司法机关主导的一系列改革举措,也在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对辩护权进行了新一轮的扩充,尤其是法律帮助制度和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律师辩护覆盖面不足的问题。然而,传统的“辩护难”的问题仍然广泛存在,且不断地出现新的表现形式。从2012年之前的“阅卷难、会见难、调查难”,到当前的“发问难、质证难、采纳难”,“辩护难”问题逐渐从审前阶段向审判阶段蔓延。〔1〕参见卞建林等:《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家笔谈》,载《中国司法》2015年第10期,第37页。导致辩护难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法律对辩护意见的听取和采纳缺少规制。我国《刑事诉讼法》用了近十项条文规定司法者在特定场合必须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但是仅规定了“听取”这一项活动,缺少“前因”和“后果”,导致司法者的听取意见行为无法受到任何实质上的制约。
在刑事诉讼如何对待辩护意见这一问题上,学术界曾开展过少量研究,但大多缺少系统的研究成果,或仅局限于问题的某一个方面,缺少深入。有学者从辩护权保障的角度切入,提出应当重点完善核实证据、证人出庭、交叉询问等制度。〔2〕参见顾永忠:《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辩护突出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第73-85页。有学者从更宏观的视角,提出刑事辩护的制度环境和司法环境是“辩护难”的主要制约因素。〔3〕参见熊秋红:《刑事辩护的规范体系及其运行环境》,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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